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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卖地模式”这一现象,有哪些应对之策?


针对目前卖地模式是否有可以替代的办法呢?在面对这个现象的时候,我们应该采取哪些相对应的策略呢?

在构建新型土地与经济关系的同时,通过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平衡各方利益,为可持续城镇化提供合理用地空间与资金需求。

(一)以土地制度改革为核心,促进土地结构优化

一是针对中国工业用地占比过高的状况,制定工业用地用途转换的规划调整、权属处理和利益分配办法,创新工业用地向服务业、居住及高端制造业用地转变机制,促进城市用地结构优化、产业转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是针对政府性用地占比过高、利用不集约的状况,制定政府和行政单位划拨用地进入市场的规则和土地增值收益处置办法,增加产业发展用地和城市宜居空间用地,将用途转换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更好地用于城市发展。

三是针对城乡结合部区域农民土地法外、低端使用的状况,选取不同类型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人市试点,为城市发展和产业升级释放巨大用地空间。

四是选取不同类型的地区开展试点,探索转移人口市民化与宅基地退出机制的试点,实现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与城乡用地优化的双赢。

五是鉴于东部沿海地区的产业升级和城镇化主要转向存量用地,建议在这些地区重点开展优化土地结构的制度改革试点与创新。

(二)同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和放开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中国以改革征地制度为重点的《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已经形成比较成熟、可行的方案。改“原用途补偿”为“公平补偿”,既使中国的征地制度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征地原则靠近,也体现了征地的区位性、财产性和实现发展权’有利于依法征地的实施。在安置制度上,将被征地农民房屋安置从补偿安置中分开,实行市场化补偿,以及总结地方经验,增加社保安置,更有利于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

鉴于此修正案各种版本在社会上误传,严重影响地方工业化、城镇化中的正常征地实施,建议全国人大在完善现有草案基础上,尽快予以通过并实施。 与此同时,为了保证地方工业化、城镇化取得合理用地,建议总结广东等地试点经验,,在规划和用途管制下,允许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由于中西部地区正处于工业化快速推进阶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尤为迫切。

(三)推进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和融资制度改革,为城市化提供可持续的建设资金

一是探索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模式。实行政府管理土地和经营土地职能分开,将国有土地经营职能从现有政府部门分离出去,在摸清国有土地现状和底细的基础上,成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公司,由其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与保值、 增值工作。明确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收益进入地方财政国库,资金用途由地方人大表决与监督。

二是完善国有土地融资制度。严格国有土地权证管理,明确国有土地实行抵押贷款的类型,加强第三方对土地资产评估的独立性,制定违规土地贷款的处置措施,保障国有土地抵押融资的安全性。

三是借鉴台湾地区的区段征收办法,改革用地模式,减少各级政府对卖地机制和利用融资平台进行投融资的依赖性。

四是有区别地试点土地财产税制度。对储备土地、房地产商囤积土地以及进入市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率先实行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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