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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台州市出台户口迁移新规


新规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近日,我市出台《台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降低了城镇户口迁移门槛,方便人员向城镇流动和集聚,七类符合条件人群可迁户市区城镇。依据《规定》,新规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那么,新规施行后,将有哪七类人群能够迁户城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一类:购建或租赁房屋

在城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二类:就业

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3年、按国家规定在本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在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降低居住年限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年限,但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年限不得少于1年。

同时,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含国有控股)录用、调动的人员,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直接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三类:人才

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满半年,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人员,可以登记为常住户口。

同时,具有突出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人才,也可以在城镇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四类:模范

被评为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获得县(市、区)以上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可以在城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类:特殊艰苦岗位人员

在本市从事环卫、养老、残疾人照顾等工作满1年的特殊艰苦岗位一线从业人员,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六类:投资纳税

在本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业,实际出资达一定数额以上或者年缴纳地方税收达一定数额以上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可以在所在县(市、区)城镇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类:亲属投靠

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申请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被投靠人在城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其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按规定申请投靠落户。

此外,台州市区、各县(市)内的户籍人员,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现与在城镇拥有住房所有权的三代之内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在直系亲属处投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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