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那么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怎么办?
具体案例:
2007年6月,河南省郑州市某村举行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选举委员会成员在组织投票的过程中,有意地向村民介绍候选人胡某,并对选了胡某的村民许诺事成后必有重谢,同时也威胁说,“不听劝的,一定有好果子吃!”广大村民意见非常大,于是纷纷以有事为由决绝参加投票。
详细解答:
本事例中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受到严肃处理。
一般而言,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项:
(1)领字、组织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2)制订选举实施方案,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3)宣传教育选民积极参连,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回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4)公布选举日,造册登记选民,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受理选民登记中的问题并作出决定;
(5)做好选民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组织工作,确定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6)宣传介绍候选人,召开和主持候选人的演讲大会;
(7)做好投票选举所需的票箱、选票、委托投票、秘密写票处、代笔处、选票发放处等准备工作,确定并公布本届村委会选举的投票方式、投票地点和投票时间;
(8)主持召开选举大会或投票站的投票工作,认定疑难选票,组织公开计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向乡(镇)和县级民政局上报当选名单;
(9)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并移交新一届村委会;
(10)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包括以下一些情况:
(1)利用工作之便操纵选举;
(2)传播封建宗法思想,煽动宗派情绪,散布流言飞语传单,中伤他人;
(3)威胁、恐吓选民,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参与贿选,或者伪造选票,并虚作假等。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应当依有关程序免去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针对以上情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规定:加大对选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村委会选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终止其资格。对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农村党员干部,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
五、坚决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
……加大对选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hq/1/2016-07-22/hq_444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