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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领导能否随意撤换村委会成员?


领导是领导者为实现组织的目标而运用权力向其下属施加影响力的一种行为或行为过程。领导工作包括五个必不可少的要素:领导者、被领导者、作用对象(即客观环境)、职权和领导行为。那么乡镇领导能否随意撤换村委会成员?

经典案例:

虞城县某村李某某2005年5月份被选为村委会主任。2010年7月份,该村村民赵某想用村里的3分空闲地,可是在此之前,村里已把地租给了村民丁某某,并签订了合同。后来,乡党委书记吕某某让李某某把地租给赵某。李某某没有答应。因此吕某某便以他工作不力为由将他停职,同时指派村委会副主任负责全村工作。

详细解答:

本事例乡党委书记吕某某的行为是对村民民主选举的破坏,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民主选举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核心内容,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前提。民主选举是指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委派村委会成员。《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这一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指定、委派、撤换村委会成员,凡是指定、委派、撤换村委会成员的,都是违法的。实行民主选举,有利于把村民信赖和拥护的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选进村委会班子。

村委会成员的组成,是村民自治开展好坏的关键环节。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是依据《宪法》赋予的权利,在《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具体范围内,由全体村民选出来的,是村民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的具体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指定、委派、撤换村委会成员,都是无视和干涉村民履行村民民主权利的行为,也直接违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因而必须予以禁止,对情节严重者还要依法给予处理。如果确因种种原因需要撤换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也必须履行法律程序。

在村委会选举中,选举不民主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地方基层党委政府自觉不自觉地越位,干预村级民主选举,有些地方不经选举而直接指定、任命村民委员会成员;随意撤换村委会成员,严重挫伤了村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村党支部、乡(镇)党委、人大、政府和其他上级机关都无权任命、指定或委派村委会组成人员,更不得随意撤换。凡是采取上述做法的,都是违背法律的,一律无效,应当予以纠正。

相关法律: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附:领导者六大原则:

1、最重要的是懂得沟通

作为一个领导,最重要的是要懂得沟通,语言的沟通,心与心之间的沟通。沟通能让员工更好地理解领导的想法,了解该想法的目的,以及该想法对工作的积极作用,让员工更好地理解后按照对应的思路去做事。而心与心之间的沟通显得更为重要,它可以拉近与员工之间的距离,这样才能与员工更好地协作处理工作。心与心的沟通还可以化解一些尴尬或矛盾,心与心的沟通表现在心平气合,将心比心地去交流,多站在对方的立场去想想,多关心员工平时的生活之类的事。

2、愿景比管控更重要

在吉姆·柯林斯著名的《基业长青》一书中,作者指出,那些真正能够留名千古的宏伟基业都有一个共同点:有令人振奋、并可以帮助员工做重要决定的“愿景”。

愿景就是公司对自身长远发展和终极目标的规划和描述。缺乏理想与愿景指引的企业或团队会在风险和挑战面前畏缩不前,他们对自己所从事的事业不可能拥有坚定的、持久的信心,也不可能在复杂的情况下,从大局、从长远出发,果断决策,从容应对。

一些人错误地认为,企业管理者的工作就是将100%的精力放在对企业组织结构、运营和人员的管理和控制上。这种依赖于自上而下的指挥、组织和监管的模式虽然可以在某些时候起到一定效果,但它会极大地限制员工和企业的创造力,并容易使企业丧失前进的目标,使员工对企业未来的认同感大大降低。相比之下,为企业制定一个明确的、振奋人心的、可实现的愿景,对于一家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说,其重要性更为显著。处于成长和发展阶段的小企业可能会将更多精力放在求生存、抓运营等方面,但即便如此,管理者也不能轻视愿景对于凝聚人心和指引方向的重要性;对于已经发展、壮大的成功企业而言,是否拥有一个美好的愿景,就成为了该企业能否从优秀迈向卓越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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