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数百万农村基层干部,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关系重大,任务艰巨。那么村务公开监督机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怎么办?
经典例子:
2010年3月份,某村村民会议推举产生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共五人,主任由退休教师王某某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以后,村民对他们寄予了厚望。但是今年村里修路,建文化大院、中心广场,搞蔬菜大棚、养殖小区,前前后后花了几十万元,村务监督委员会不管不问,仍是村务圈外的看客。对此,村民很不满意,但又不知如何是好。
详细解答:
本事例中某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没有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成员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罢免其资格。
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其职责包括: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海并报告工作;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墨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规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粤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
二、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三)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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