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业权价值构成
矿业权有偿出让或转让的价格就是有偿出让或转让前的全部投入价值,除了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的很小一部分地勘劳动价值和按地区或矿区面积计算的矿地租金(即矿业权使用费)以外,大部分根据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质量、在建成矿山企业投产以后能够实现的后续经济效益来确定。按照地质勘查工作阶段顺序,矿业权的价值主要应包括:
①盲区探矿权价值构成。所谓盲区,是指在探矿投资人只掌握该地区的地质和物探信息,而没有掌握确定的矿床、矿点的情况下,申请探矿权。这时,国家的探矿权有偿出让价格,就只是按地区计算的矿业权使用费和登记、管理费用等。
②普查或详查地(矿)区探矿权价值构成。普查或详查地(矿)区探矿权的有偿出让价格,就是在原有地勘劳动投资和按矿区范围计算的矿地租金的基础上,再加上根据成矿远景预测估计的矿产资源潜在价值,或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质量确定矿山地租。
③勘探矿区采矿权价值构成。当地质勘查程度已经达到可以转入开采的阶段,则探矿权转化为采矿权,这时有偿出让采矿权的价值,除了原有的地勘劳动投资以外,还有按照可采储量总价值计算的矿山地租。
上式中,地勘劳动投入价值包括地勘实际投入、勘查企业平均利润和风险补偿等,并计算其现值。
2.矿业权估价理论
矿业权估价理论是建立在矿产资源价值理论基础之上,其概念是指为特定的目的,评估矿产资源的特定权益于特定时间的科学与艺术。其更精确的定义是:指矿业权专业估价人员和评估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采用科学的估价方法,根据估价经验和对影响矿业权价格因素的分析,对矿业权的客观、真实、合理的价格,作出估计、推测和判断。
相应地,矿业权评估应从企业角度出发,考虑企业投资风险收益和成本来确定矿业权的价值,它是对矿业权资产某一基准时间点价格进行的估算,是在动态的矿业权市场活动中,对矿业权资产用货币形式进行的科学评定与估计。评估时,应考虑矿产资源的特性和矿业权市场的所有潜在因素。
3.矿业权估价方法
矿业权评估可为探矿权评估和采矿权评估两种,矿业权评估方法也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适应探矿权评估方法,具体包括:约当投资一贴现现金流量法、重置成本法、地勘加和法、地质要素评序法、粗估法、联合风险勘察协议法等;另一类是适应采矿权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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