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含义
“湿地”( wetland) -词最早出现于1956年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FWA)的《39号通告》,该通告将湿地定义为:“湿地表面暂时或永久有浅层积水,以挺水植物为其特征,包括各种类型的沼泽、湿草地、浅水湖泊,但是不包括河流、水库和深水湖。”
国际上最具代表性的湿地定义则出现在1971年在拉姆萨尔通过的《关于特另0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或Ramsar公约) 上,该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即对湿地作了明确界定:“为本公约的目的,湿地系指不论其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水域”。
随着湿地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湿地的生态价值得以被广泛地认知,针对湿地保护的国际性合作也愈发频繁,但与此同时,对于湿地的概念界定却出现了广泛争议,世界上的许多机构、专家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如1979年, 为了对湿地和深水生态环境进行分类,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Fish and Wildlife Service)在原《39号公告》的基础上又对湿地内涵进行了重新界定,认为“湿地是陆地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过渡的地带,该地带水位常年接近地表,或者为浅水所覆盖……”。
而生物学家Mitsch和Gosselink(1986)在《湿地》书中则从自然地理学角度给湿地下了一个定义:即“湿地是指介于纯陆地生系统与纯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一种生态环境,既不同于相邻的陆地与水体环境,又高度依赖于相邻的陆地与水体环境”。他们认为, 湿地本质上属于生态过渡带,湿地的水文条件变化范围可以很大,但是至少有一段时间湿地的土壤是处于水饱和状态的。
以上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对湿地进行了描述,具有一定科研与实践价值。 但是,为了更加有效对湿地资源进行调查、统计和管理,促进湿地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必要对湿地作出更加全面可靠的定义。
湿地分类
由于现今国际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湿地定义,相关机构对湿地分类也不尽相同,目前较为有影响的湿地分类是《湿地公约》和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所作出的湿地分类。
1.《湿地公约》分类
在《湿地公约》缔约国第四届大会上,与会代表提议并通过了关于湿地分类的标准,这一分类适用于全球范围内水禽栖息地的管理、保护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湿地公约》各缔约国和执行机构在统计所属各类湿地数量和面积时必须要采用该分类标准。这一分类标准为世界湿地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基础,在全球性的湿地保护交流与合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属于国际性的湿地分类标准,界定范围太广,几乎把陆地上所有水体都包括在内,且涉及海洋学、湖泊学、河流学等诸多学科领域,因此无法从单一 学科角度对湿地进行研究。
2.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湿地分类
在美国1956年《39号通报》中,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根据湿地分布和水质将湿地划分为:内陆淡水湿地、内陆咸水湿地、滨海淡水湿地和滨海咸水湿地4类。根据植被类型、积水时间、水深划分20个型。
在1979年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将湿地概念作出调整后,相应的湿地分类标准也随之发生变化。这一新分类标准是由Cowardin等提出的,其将湿地划分为系、亚系、类、亚类和优势种5个等级。根据不同的成因类型分为5个湿地系:滨海湿地,河口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根据湿地的水文特征分成亚系,根据优势植物和基质类型分成湿地类,再进一步用亚类、优势生物型和修饰因子来描述。相对于1956年的分类标准,此次新修订的分类方法具有全面、易于操作的优点, 因而成为了美国现代湿地资源清查和管理的基础(Cowardin et a1.,1995)。
3.中国的湿地分类
从20世纪60年代起,中国主要对沼泽湿地进行研究,先后提出一些区域性沼泽分类体系。如柴岫等(1965)根据沼泽的发育阶段、所处地貌部位及植物群落将若尔盖高原沼泽划分为1型4亚型9个沼泽体。
中国科学院长春地理研究所(1983)则根据沼泽有无泥炭积累、沼泽所处地貌部位及优势沼泽植物种将三江平原沼泽划分为2类8个亚类14个沼泽体。
为了促进湿地保护与保护工作顺利开展,避免湿地分类标准过于繁杂而带来负担,国家林业局子1999年提出一个与《湿地公约》分类接轨的中国湿地调查分类体系,这一方案于国家;林业局在云南召开的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工作会议上被正式确定,该体系共分为5大类28种,基本上与《湿地公约》分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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