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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中在混配农药时,必须遵循以下4个原则:
    (1)不影响有效成分的化学稳定性。农药有效成分的化学性质和结构是其生物活性的基础,混用时一般不应让有效成分发生化学变化,影响其有效成分分解失效。
    (2)不能破坏药剂的物理性状。两种乳油混用,要求仍具有良好的乳化性、分散性、湿润性、展着性能;两种可湿性粉剂混用,则要求仍具有良好的悬浮率及湿润性、展着性能。
    (3)农药混配价格要合理。农药混用讲究经济效益,除了使用时省工、省时外,混用一般应比单用成本低些。
    (4)注意混配药剂的使用范围。在混配农药时,要注意混配的几种药剂防治对象是否互补,药剂混配后防治效果是否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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