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Rabies)是由弹状病毒科狂犬病毒属的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人兽共患急性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狂犬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狂犬病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防治措施、控制和消灭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根据本病的流行特点和临床特征可作出初步诊断,确诊需做实验室诊断。
2.1 流行特点
人和多种动物对本病都有易感性。在自然界中,犬科和猫科中的很多动物常成为狂犬病的传染源和带毒者的贮存宿主,无症状和顿挫型感染动物可长期通过唾液排毒,并成为主要的传染源。本病主要通过患病动物咬伤而感染,健康动物皮肤粘膜损伤处接触病畜的唾液亦可感染。
2.2 临床特征
潜伏期一般为6个月,有的长达一年以上。特征为狂躁不安、意识紊乱,死亡率可达100%。一般分为两种类型,即狂暴型和麻痹型。
2.2.1 犬:
狂暴型可分为前驱期、兴奋期和麻痹期。
2.2.1.1 前驱期或沉郁期:此期约为半天到两天。病犬精神沉郁,常躲在暗处,不愿和人接近或不听呼唤,强迫牵引则咬畜主;食欲反常,喜吃异物,喉头轻度麻痹,吞咽时颈部伸展;瞳孔散大,反射机能亢进,轻度刺激即易兴奋,有时望空捕咬;性欲亢进,嗅舔自己或其它犬的性器官,唾液分泌逐渐增多,后躯软弱。
2.2.1.2 兴奋期或狂暴期:此期约2~4天。病犬高度兴奋,表现狂暴并常攻击人畜,狂暴发作往往和沉郁交替出现。病犬疲劳卧地不动,但不久又立起,表现一种特殊的斜视惶恐表情,当再次受到外界刺激时,又出现一次新的发作。狂乱攻击,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随病势发展,陷于意识障碍,反射紊乱,狂咬;显著消瘦,吠声嘶哑,眼球凹陷,散瞳或缩瞳,下颌麻痹,流涎和夹尾等。
2.2.1.3 麻痹期:约1~2天。麻痹急剧发展,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不久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最后因呼吸中枢麻痹或衰竭而死。 整个病程为6~8天,少数病例可延长到10天。犬的沉郁期、兴奋期很短或轻微表现即转入麻痹期。表现喉头、下颌、后躯麻痹、流涎、张口、吞咽困难和恐水等,经2~4天死亡。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者疑似本病的动物,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上报。
4 疫情处理
4.1 发现疑似狂犬病动物后,畜主应立即隔离疑似患畜,限制其移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诊断,并根据诊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4.2 确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4.3 扑杀 立即采取不放血方式扑杀所有感染、患病动物和被患病动物咬(抓)伤的动物。在临床症状典型,严重危害人畜健康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不少于两名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作出的临床诊断结论,即可扑杀销毁。
4.4 隔离 对感染、患病动物的同群畜应分个体单独圈(拴)养、观察。
4.5 紧急免疫接种 被咬(抓)伤的动物,12小时以内用ERA弱毒疫苗或其它疫苗进行免疫接种;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6 无害化处理 对扑杀的动物尸体、排泄物按照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粪便、垫料污染物等进行焚毁;栏舍、用具、污染场所必须进行彻底消毒。
5 预防与控制
5.1 免疫接种
对所有犬实行强制性免疫,每年一次。经免疫接种过的动物发放统一的动物免疫证明,佩带免疫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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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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