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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混用的基本原则


  各类作物的生长已经进入田间管理的关键时期,特别在病虫害防治时,为了节省时间和药效应遵循以下原:
  1、混配后不影响药剂的化学稳定性进而降低药效或出现药害: 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和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等不能和碱性物质混配,有机硫杀菌剂代森类和福美类对酸性物质敏感。
  2、混配后不影响药液的物理性状:同一种药剂不同剂型或不同厂家的产品之间复配后因为产品中添加的助剂相互反应形成沉淀物、悬浮物等不良物理性状。
  3、混配后药剂的毒性以及对环境的影响不能增加:两种以上的药剂混配之后,有时候药剂对人畜的毒害作用可能会增加。比如,异稻瘟净不但可以防治稻瘟病对黑尾叶蝉也有一定抑制作用,异稻瘟净和马拉硫磷混配后可以显著提高防治黑尾叶蝉的效果,但对人畜的毒性也会大大提高。
  4、混配后能够增加对靶标的毒力或延缓其抗药性:这要根据药剂的理化性质及其相互间的作用,靶标生物的生理特点等,同时还要注意药剂间的混配比例,以找到最佳共毒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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