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品种(配套系)审定标准 (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猪的培育品种和配套系的审定。 一、品种审定条件 1、有共同来源,血缘清楚。地方品种分布于相对隔离的区域,未与其它品种杂交。经杂交选育的品种,自群繁育应在4个世代以上。 2、纯种基础母猪达到1000头以上,符合育种指标要求的个体应在70%,即(u- )/S<-0.5244(u是育种指标, 是群体平均数,S是群体标准差)。3代之内没有亲缘关系的家系应有10个以上。 3、提供公、母猪初配体重,母猪初产、经产平均产仔数及育成数,21日龄窝重,肥育猪达到屠宰体重的日龄,活体背膘厚,日增重,料重比,屠宰率,胴体平均背膘厚,眼肌面积,肉品质、瘦肉率等性能指标。 4、群体主要经济性状的遗传性基本稳定(要求变异系数产仔数在20%以下,日增重和胴体瘦肉率等在10%以下);体质健壮,体形外貌基本一致。 5、健康水平应符合有关要求。 二、配套系审定条件 1、由两个以上专门化品系组成,包括父系和母系,有固定杂交组合及相应的商品名称。 2、经本专业委员会专家现场抽查或近三年内具有国家种猪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测定证明,商品猪生产性能稳定,产品规格化,适应市场需要。 3、每个母系的基础母猪达到300头以上,每个父系的基础母猪达到100头以上,且3代之内没有亲缘关系的家系应有5个以上。 4、亲本系群体中有70%以上个体的性能符合育种指标。 5、提供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同品种审定条件第3条。 6、健康水平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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