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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病防治规范



第五条在出现疫情时,场长、兽医及管理人员应强制执行有关措施。
建猪场的防疫要求
第六条猪场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背风、向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方便、无污染、排废、供电和交通方便的地方。远离铁路、机场、大公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500米以上。离开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1000~2000米。周围筑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立绿化带。
第七条养猪场要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管理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应在离生活区、行政管理区100米以外的下风处。饲料仓库、种猪舍应设在生产区的上风处。
第八条根据防疫需要,应建更衣消毒室、兽医室、隔离舍、病死猪无害处理间等,应设在猪场下风50米以外,场内道路布局合理,进料(净道)和出粪(污道)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感染。
第九条按饲养工艺应建筑种猪舍(含种公猪舍)、妊娠猪舍、分娩舍(产房)、培育舍、育成舍和育肥猪舍,各猪舍之间的距离应为20米左有。育肥猪舍应更远些。
第十条猪场大门、生产区入口处要设置宽同大门、长为机动车车轮一周半水泥结构的消毒池。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猪舍入口处要设长1.0米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供进入人员消毒。
第十一条场内应有深水井或自建水塔供全场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猪场要有专门的粪污处理场、粪尿污水处理设施,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种猪进场要进行隔离观察,出场种猪经过用围栏组成的通道,赶进装猪台。装猪台设在生产区围墙的外边。
防疫职责
第十三条猪场兽医防疫卫生管理实行场长负责制。场长的职责为:
1.组织拟定本场兽医防疫卫生计划、规划和各部门的防疫卫生岗位责任制;
2.按照规定淘汰病猪、疑似传染病病猪、隐性感染猪和无饲养价值的猪只;
3.组织实施传染病和寄生虫的防治和扑灭工作;
4.对场内职工及其家属进行猪场兽医防疫卫生规程宣传教育;
5.监督场内各部门和职工执行规程。
第十四条猪场要建立有一定诊断和治疗条件的兽医室,建立健全免疫接种、诊断和病理剖检记录。
第十五条猪场应根据猪群的规模配备适量的中专学历以上的兽医技术人员。其职责:
1.拟定全场的防疫、消毒、检疫、驱虫工作计划,并参与组织实施。定期向主管场长汇报;
2.配合畜牧技术人员加强猪群的饲养管理、生产性能及生理健康的监测;
3.有条件的猪场应开展主要传染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4.定期检查饮水卫生及饲料加工、贮运是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5.定期检查猪舍、用具、隔离舍、粪尿处理和猪场环境卫生及消毒情况;
6. 负责防疫、病猪诊治、淘汰、死猪剖检及其无害处理;
7.推广兽医科研新成果和新经验,有条件的可结合生产进行必要地科学研究工作;
8.建立疫苗领用、保管、免疫注射、消毒、检疫、抗体监测、疾病治疗、淘汰、剖检等各种业务档案。
兽医防疫卫生制度
第十六条要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必须引进种猪时,在引进种猪前必须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证明。
第十七条猪场严禁饲养禽类、犬、猫及其他动物。猪场食堂不准外购猪只及其产品。职工家中不得养猪。
第十八条严禁外来人员到猪场参观,必要时需经场长许可,需经更换场区工作服、工作鞋或洗澡,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
第十九条场内不准带入可能染疫的畜产品或其他物品。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只及其他动物的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第二十条猪场每个消毒池要经常更换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第二十一条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洗手、穿工作服和胶靴,戴工作帽;或淋浴后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严禁相互串猪舍。
第二十二条猪场要喂全价配合饲料,禁止饲喂不清洁、发霉或变质的饲料,不得喂未经无害处理的泔水以及其他畜禽副产。
第二十三条每天坚持打扫猪舍卫生,保持饲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舍内可用0.27%、0.3%过氧乙酸或次氯酸钠或其他消毒药消毒,每月2—3次。猪只转群时空猪舍要进行彻底消。
第二十四条猪场道路和环境要保持清洁卫生,因地制宜选用高效、低毒、广谱的消毒药品,定期消毒。
第二十五条每批猪只调出后,猪舍要严格进行清扫、高压冲洗和消毒,并空圈5—7天,规模化商品猪场要争取做到“全进全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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