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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病防治规范

零零社区网友  2006-01-11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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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病防治规范
一.重视防重于治
二.免疫程序的建立和正确使用疫苗
三.规模化养猪场兽医防疫规程


.重视防重于治
猪群是否健康是经营猪场成败的关键。作为猪场理人员及兽医技术人员,应把防重于治放在重要位置。
1.日常预防措施
(1)检疫
检疫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的健康。我国制订有相关的检疫法规或条例,它们是动物检疫工作得以正常运行和发展的保证。
①立足于国内畜群流通的检疫:主要包括产地、集市、运输检疫。
产地检疫:是对畜禽生产地即将出售、收购和运出的畜禽进行检疫。
集市检疫:主要是在农村集市上对农民饲养出售的畜禽进行检疫,一般由市场兽医或乡镇兽医执行。
运输检疫:指畜禽及其产品在起运前必须经过兽医检疫,合格后方能装运。
②进出境检疫:凡从境外引进种畜禽,甚至包括胚胎、精液、受精卵等动物遗传物质以及畜禽产品均需进行检疫。进出境检疫一般由国家有关口岸动物检疫部门执行。
(2)预防接种
指为预防某些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有目的、有计划地给猪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以防患于未然。在预防接种之前,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要了解所在地近期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情况,针对所掌握的情况,拟定预防接种方案,若有疫情存在,则应先安排对特定病的紧急预防,稳定后再安排其他预防接种;二是要对被接种的猪进行详细的检查,特别要注意其健康状况,因为不同的健康水平,预防接种后所产生的免疫应答是有差异的,因此,应将猪群健康状况调整到最佳状态;三是对疫苗要进行逐瓶检查,不能用无瓶签、保存不当及失效的疫苗,疫苗用法、用量严格按说明书进行;四是备齐足够的器械、消毒药品,并做好人员的组织。预防接种后,有的疫苗对猪只可产生局部的或全身的反应,一般讲,这不是一个异常的现象,因为生物制剂对机体来讲,是一个异物,接种后总有一个反应过程,但不应有不良的或剧烈的反应。若有剧烈的反应,则必须查明原因,是疫苗质量有问题还是接种量过大,或是接种技术和途径不当等等。对于免疫效果,其影响因素很多,与疫苗种类、性质以及接种途径、运输保存等有关,也与猪只年龄、体况、饲养管理等因素有关,同时还会受到母源抗体等体内原有抗体的影响。因此,在预防接种中均应该加以注意。
(3)药物防治药
物防治在于预防或减少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的发生。猪场一般常用药物主要是抗生素(如青霉素、链霉素、土霉素等)和各种磺胺类药(磺胺嚼暖、磺胺甲基咳暖等)。此外硝基吱喃类药(吱喃陛酮、吱喃西林等)以及各种驱虫药(毗喳酮、丙硫苯眯哩、驱虫灵等)。在兽医防治技术上,一些传染病或寄生虫病对某些药物敏感,疗效佳(如猪丹毒对青霉素敏感,弓形虫病对磺胺类药敏感),但在总体上考虑群体防治无疑是一个新的途径。在兽医防治治疗上,注意使用抗菌增效剂,它与磺胺类药并用,可增强疗效,与一些抗生素(如四环素、庆大霉素)合用,能起到协同作用。目前最常用的抗菌增效剂有三甲氧辛氨咳淀和二甲氧节氨哦睫(又称敌菌净)。药物防治主要针对细菌性和寄生虫性的疾病(包括驱虫药),猪场的兽医应该要根据猪场现实检疫和诊断情况,选择药物,使之获得最佳防治效果。
(4)消毒、杀虫、灭鼠
①消毒:消毒是杜绝传染源并确保猪群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猪场都应该重视。通常可分预防性消毒和疫源性消毒,前者是指没有发生传染病时,对畜舍、用具、场地、饮水等进行消毒;后者是在发生传染病时及发生传染病后,为控制病原的扩散对已造成污染的环境、畜舍、饲料、饮水、用具、场地:及其他物品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消毒可分以下两步进行,第一步先进行机械性清扫,第二步用化学消毒液消毒。机械性清扫是通过清扫、冲洗、洗刷等措施搞好畜舍环境卫生,此方法可使畜舍微生物污染程度大大下降。在清扫和冲洗后再用化学药物进行消毒,可提高消毒效果,达到预期消毒目的。当前市面上销售的消毒剂很多,应注意依据不同环境条件和要求进行选用,也可选不同消毒剂交替使用,避免长久使用同一种消毒剂。
②杀虫:首先做好消灭蚊蝇工作,可选用敌百虫、敌敌畏、倍硫磷等杀虫药。
③灭鼠:首先对畜舍、饲料库等场所应注意做到防鼠的要求。特别对饲料的贮藏处要杜绝有鼠的进出。
(5)健全兽医管理制度这是维护猪群健康的保障。
①建立经常性消毒制度:
第一,在猪场大门,要设立长于汽车轮1周半的水泥消毒池;生产区门口应有更衣室、消毒室和消毒池,进入场区应更衣、换鞋后进行消毒,非工作人员尽量避免进入猪场。
第二,饲养猪只尽量采用全进全出饲养制度。一批猪转出后,要对猪舍进行彻底消毒,空闲1周后方可再进猪。
第三,种猪可不必转移,选用对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带猪喷雾消毒,此时仔猪应注意保暖。
第四,猪舍要通风良好,每天清扫卫生,定期消毒。
②建立疫病监测制度:
第一,有条件的猪场,应建立兽医诊断室,便于对传染病和寄生虫病进行监测。
第二,尽量做到自繁自养。从外地引进场内的猪只,要严格进行检疫。要在隔离猪舍饲养和观察至少3周,确认无病后,方可并入生产群。
第三,每天早、晚巡视猪舍,发现异常猪只,应将其剔出,送隔离舍观察、诊断和处理。死亡猪只要进行副检作出明确诊断。
第四,建立详细的疾病检查、副检、诊断、治疗、处理等记录,以了解疫病动态。
③建立可行的免疫、驱虫制度:
第一,猪场免疫程序和驱虫计划的制定,应符合本场的猪群实际情况,也应考虑社会,尤其是邻近地区疫病流行状况。
第二,免疫前、后应做好免疫监测,确定免疫时机,观察免疫效果。
第三,因地制宜进行药物预防,正确使用饲料添加剂。
第四,严格做好尸体处理,发现死猪,应送剖检室解剖,并及时作出诊断,然后对尸体进行烧毁或深埋处理。
第五,若猪场发生传染病,则应按传染病的性质,采取检疫、隔离、封闭、消毒等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病,减少经济损失。
2.疫病扑灭措施
(1)隔离 当猪群发生传染病时,应尽快作出诊断,明确传染病性质,立即采取隔离措施。一旦病性确定,对假定健康猪可进行紧急预防接种。隔离开的猪群要专人饲养,用具要专用,人员不要互相串门。根据该种传染病潜伏期的长短,经一定时间观察不再发病后,再经过消毒后可解除隔离。
(2)封锁 在发生及流行某些危害性大的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划定疫区范围进行封锁。封锁应根据该疫病流行情况和流行规律,按“早、快 、严、小”的原则进行。封锁是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动物群三个环节采取相应措施。
(3)紧急预防和治疗 一旦发生传染病,在查清疫病性质之后,除按传染病控制原则进行诸如检疫、隔离、封锁、消毒等处理外,对疑似病猪及假定健康猪可采用紧急预防接种,预防接种可应用疫苗,也可应用抗血清。
(4)淘汰病畜 淘汰病畜,也是控制和扑灭疫病的重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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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程序的建立和正确使用疫苗
动物用的疫苗(生物制品),是用微生物(细菌、病毒、支原体、衣原体、钩端螺旋体等)、微生物代谢产物、原虫、动物血液或组织等,经加工而制成的,是预防、治疗、诊断特定传染病或其他有关疾病的免疫制剂。
1.疫苗的类型
(1)传统疫苗
传统疫苗是指以传统的常规方法,用细菌或病毒培养液或含毒组织制成的疫苗。目前所使用的主要是传统疫苗。包括有如下主要的类型:
①灭活疫苗:又称死疫苗,用含有细菌或病毒的材料通过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处理,使其丧失感染性或毒性而保持有良好的免疫原性,接种动物后能产生主动免疫。
②弱毒疫苗:又称活疫苗,是指对自然强毒的微生物通过物理、化学方法处理和生物的连续继代,使其对原宿主动物丧失致病力或只引起轻微的亚临床反应,但仍保持有良好的免疫原性的毒株,用以制备的疫苗(如猪丹毒弱毒疫苗、猪瘟免化弱毒疫苗等)。
③单价疫苗:利用同一种微生物菌(毒)株或一种微生物中的单一血清型菌(毒)株的增殖培养物所制备的疫苗称为单价疫苗。单价苗对相应的单一血清型微生物所致的疫病有良好的免疫保护效能。
④多价疫苗:指由同一种微生物中若干血清型菌(毒)株的增殖培养物制备的疫苗。多价疫苗能使免疫动物获得完全的保护(如猪多价副伤寒死菌苗)。
⑤混合疫苗:即多联苗,指利用不同微生物的增殖培养物,根据病性特点,按免疫学原理和方法,组配而成。
⑥同源疫苗:指利用同种、同型或同源微生物制备的而又应用于同种类动物免疫预防的疫苗(如猪瘟兔化弱毒疫苗、猪流行性腹泻疫苗,可用于预防各种品种猪的猪瘟和猪流行性腹泻症)。
⑦异源疫苗:指利用不同种微生物菌(毒)株制备的疫苗,接种后能使其获得对疫苗中不含有的病原体产生抵抗力。
(2)基因工程苗
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制取的疫苗,包括亚单位疫苗、活载体疫苗、基因缺失疫苗及核酸疫苗。
(3)抗独特型疫苗
根据免疫系统内部调节的网络学说原理,利用第一抗体分子中的独特型抗原决定位(簇)制备的疫苗。此疫苗目前还处在实验室阶段。
2.因地制宜建立免疫程序
搞好免疫接种是预防猪场疫病流行的重要措施,应该注意的是,免疫程序的建立,要考虑本地区疫病流行情况,母猪母源抗体状况,仔猪、生长猪、肉猪的发病日龄和发病季节,免疫间隔时间以及以往免疫效果等因素。拟定一个好的免疫程序,不仅要有严密的科学性,而且要符合当地猪群的实际倩况,也应考虑疫苗厂家推荐的免疫程序,根据综合的分析,拟定出完整的免疫程序。
3.疫苗的正确使用
为保证预防接种的免疫效果,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各类疫苗要有专人采购和专人保管,以确保疫苗的质量。
第二,各类疫苗在运输、保存过程中要注意不要受热,活疫苗必须低温冷冻保存,灭活疫苗要求在4~8度条件下保存。
第三,疫苗的使用应按免疫程序有计划地进行,接种疫苗必须由技术人员操作,其他人员协助。
第四,疫苗使用前要逐瓶检查,观察疫苗瓶有无破损,封口是否严密,瓶签是否完整,是否在有效期内,剂量记载是否清楚,稀释液是否清晰等,并记下疫苗生产厂
家、批号等,以备案便查。
第五,疫苗接种前,应检查猪群的健康情况,病猪应暂缓接种。接种疫苗用的器械(如注射器、针头、镊子等)都要事先消毒好。根据猪场情况,一猪换一个注射针头或一圈换一个注射针头。
第六,接种疫苗时,不能同时使用抗血清。
第七,在免疫接种过程中,必须注意消毒剂不能与疫苗直接接触。
第八,疫苗一旦启封使用,必须当日用完,不能隔日再用。
第九,在免疫接种过程中,疫苗不要放置日光下曝晒,应置于阴凉处。
第十,对仔猪进行免疫接种前,要特别注意防止母源抗体对免疫效果的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
4.免疫失败的原因及对策
在对猪进行免疫接种后,有时仍不能控制传染病的流行,即发生了免疫失败,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猪只本身免疫功能失常,免疫接种后不能刺激猪体产生特异性抗体。
二是母源抗体干扰疫苗的抗原性,因此,在使用疫苗前,应该充分考虑猪体内的母源抗体水平,必要时要进行检测,避免这种干扰。
三是没有按规定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使免疫接种后达不到所要求的免疫效果。
四是猪只生病,正在使用抗生素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治疗,造成抗原受损或免疫抑制。
五是疫苗在采购、运输、保存过程中方法不当,使疫苗本身的效能受损。
六是在免疫接种过程中疫苗没有保管好,或操作不严格,或疫苗接种量不足。
七是制备疫苗使用的毒株血清型与实际流行疾病的血清型不一致,而不能达到良好的保护效果。
八是在免疫接种时,免疫程序不当或同时使用了抗血清。
总之,免疫失败原因很多,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分析,为防止免疫失败,最重要的是要做到正确使用疫苗及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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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养猪场兽医防疫规程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猪的传染病(包括寄生虫、下同)保护养猪正常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养猪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下同)和农业部制定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入下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防疫卫生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猪传染病同《实施细则》第三条中规定的有关猪的疾病。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国营、集体、专业户和中外合资养猪场。
第四条猪场场长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防疫卫生规程。
第五条在出现疫情时,场长、兽医及管理人员应强制执行有关措施。
建猪场的防疫要求
第六条猪场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背风、向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方便、无污染、排废、供电和交通方便的地方。远离铁路、机场、大公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500米以上。离开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1000~2000米。周围筑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立绿化带。
第七条养猪场要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管理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应在离生活区、行政管理区100米以外的下风处。饲料仓库、种猪舍应设在生产区的上风处。
第八条根据防疫需要,应建更衣消毒室、兽医室、隔离舍、病死猪无害处理间等,应设在猪场下风50米以外,场内道路布局合理,进料(净道)和出粪(污道)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感染。
第九条按饲养工艺应建筑种猪舍(含种公猪舍)、妊娠猪舍、分娩舍(产房)、培育舍、育成舍和育肥猪舍,各猪舍之间的距离应为20米左有。育肥猪舍应更远些。
第十条猪场大门、生产区入口处要设置宽同大门、长为机动车车轮一周半水泥结构的消毒池。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猪舍入口处要设长1.0米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供进入人员消毒。
第十一条场内应有深水井或自建水塔供全场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猪场要有专门的粪污处理场、粪尿污水处理设施,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种猪进场要进行隔离观察,出场种猪经过用围栏组成的通道,赶进装猪台。装猪台设在生产区围墙的外边。
防疫职责
第十三条猪场兽医防疫卫生管理实行场长负责制。场长的职责为:
1.组织拟定本场兽医防疫卫生计划、规划和各部门的防疫卫生岗位责任制;
2.按照规定淘汰病猪、疑似传染病病猪、隐性感染猪和无饲养价值的猪只;
3.组织实施传染病和寄生虫的防治和扑灭工作;
4.对场内职工及其家属进行猪场兽医防疫卫生规程宣传教育;
5.监督场内各部门和职工执行规程。
第十四条猪场要建立有一定诊断和治疗条件的兽医室,建立健全免疫接种、诊断和病理剖检记录。
第十五条猪场应根据猪群的规模配备适量的中专学历以上的兽医技术人员。其职责:
1.拟定全场的防疫、消毒、检疫、驱虫工作计划,并参与组织实施。定期向主管场长汇报;
2.配合畜牧技术人员加强猪群的饲养管理、生产性能及生理健康的监测;
3.有条件的猪场应开展主要传染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4.定期检查饮水卫生及饲料加工、贮运是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5.定期检查猪舍、用具、隔离舍、粪尿处理和猪场环境卫生及消毒情况;
6. 负责防疫、病猪诊治、淘汰、死猪剖检及其无害处理;
7.推广兽医科研新成果和新经验,有条件的可结合生产进行必要地科学研究工作;
8.建立疫苗领用、保管、免疫注射、消毒、检疫、抗体监测、疾病治疗、淘汰、剖检等各种业务档案。
兽医防疫卫生制度
第十六条要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必须引进种猪时,在引进种猪前必须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证明。
第十七条猪场严禁饲养禽类、犬、猫及其他动物。猪场食堂不准外购猪只及其产品。职工家中不得养猪。
第十八条严禁外来人员到猪场参观,必要时需经场长许可,需经更换场区工作服、工作鞋或洗澡,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
第十九条场内不准带入可能染疫的畜产品或其他物品。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只及其他动物的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第二十条猪场每个消毒池要经常更换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第二十一条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洗手、穿工作服和胶靴,戴工作帽;或淋浴后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严禁相互串猪舍。
第二十二条猪场要喂全价配合饲料,禁止饲喂不清洁、发霉或变质的饲料,不得喂未经无害处理的泔水以及其他畜禽副产。
第二十三条每天坚持打扫猪舍卫生,保持饲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舍内可用0.27%、0.3%过氧乙酸或次氯酸钠或其他消毒药消毒,每月2—3次。猪只转群时空猪舍要进行彻底消。
第二十四条猪场道路和环境要保持清洁卫生,因地制宜选用高效、低毒、广谱的消毒药品,定期消毒。
第二十五条每批猪只调出后,猪舍要严格进行清扫、高压冲洗和消毒,并空圈5—7天,规模化商品猪场要争取做到“全进全出”制。
第二十六条产房要严格消毒,有条件的可进行消毒效果检测,临产母猪进入产房前进行体表清洗和消毒,母猪用O.1%高锰酸钾溶液对外阴部和乳房擦洗消毒。仔猪断脐带要严格消毒。
第二十七条定期驱除猪的体内、外寄生虫。搞好灭鼠、灭蚊蝇和吸血昆虫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饲养人员认真执行饲养管理制度,细致观察饲料有无变质、猪采食和健康状态、排粪有无异常等,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请兽医检查。
第二十九条猪只及其产品出场,需经县以上防疫检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出具检疫证明。出售种猪应包括疫病监测、免疫证明。
第三十条根据本地区疫病发生的种类,确定免疫接种的内容和适宜的免疫程序。制订综合防治方案和常用驱虫药物。
扑灭疫情
第三十一条猪场发生传染病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兽医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疫源,根据疫病种类做好封锁隔离、消毒、紧急防疫、治疗和淘汰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确诊,早处理,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发生人、畜共患病时,需同时报告卫生部门,共同采取扑灭措施;
3.在最后一头病猪淘汰或痊愈后,需经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观察,不再出现新的病例时,并经严格消毒后,可撤消隔离或申请解除封锁。
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在兽医防疫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区别情况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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