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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种猪场验收暂行办法(已实施)


一、验收范围
  原种猪场(父本和母本猪场)和良种猪场均在验收范围之内。
  二、验收程序
  按照要求先填写《种畜禽场验收申报表》,申请畜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三、验收办法
  凡原种猪场(父本和母本猪场)由省畜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良种猪场由所在
  市(州)畜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种猪生产许可证。
  四、验收标准
  (一)技术力量的配备
  1.种猪场要配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畜牧兽医人员,承担种猪的繁育、饲养管理和兽医卫生防疫等项工作。
  2.种猪场的职工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操作,热爱本职工作。
  3.种猪场要成立有行政领导、技术人员和工人参加的育种技术委员会,制定和实施各项育种技术措施。
  (二)种猪生产
  1.根据生产需要,建立占种猪群10%左右的基础母猪群和占基础母猪群20%左右的后备母猪群。按照选种选配的需要,配备三个以上血缘关系的成龄种公猪和一定数量的后备种公猪。
  2.种猪场要建立晶系繁育体系,根据需要可采取远亲、中亲和近亲方法培育优良种猪群,不断提高种猪质量。
  3.为提高种猪质量,外引的种猪应是本品种质量最好的,系谱卡片健全,经过严格的兽医卫生检疫,隔离饲养观察一定时间,方可混群。
  4.种猪场所使用的种公猪,要进行后裔性能测验(办法另定),及时淘汰生产性能低的种公猪。
  5.场育种技术委员会,要制定选种选配方案,并要认真贯彻执行。
  6.留种用的种公猪经两次选择(断奶及六月龄),依据父母遗传基础、生长发育、体质外貌和繁殖性能等项综合评定结果,够种猪特、一级标准的进行培育,不够标准的转商品猪育肥。 
  7.为了增加经济效益,种猪场可饲养一定数量的地方母猪,搞经济杂交,进行商品生产。母本种猪场可采取春季搞纯繁、秋季搞杂交的方式进行生产。
  (三)饲养管理
  1.要有科学的饲养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饲养工艺,保证种猪全年均衡饲养。按照种猪各阶段的饲养标准,保证饲料的质量和数量,严格执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2.根据种猪的生长发育规律和生理特点组建猪群,特别要加强仔猪胚胎期(母猪妊娠期)和哺乳期的饲养管理。
  3,猪舍建筑、设备、用具等符合科学饲养管理的要求,根据种猪生产需要,建设足够面积的猪舍。同时设有饲料库、调料间、配种室、兽医室、办公室等。
  4.为了增加经济效益,种猪场采取仔猪早期断奶制度,以提高产次水平和种猪培育质量。
  (四)卫生防疫
  1.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健全有效,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农业部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及我省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猪的免疫程序,具有免疫监测设备及制度,严格杜绝传染病的发生。
  3.发生传染病时,.要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防疫措施,接受防疫检查和监督指导。
  4.对普通病要贯彻早发现、早治疗、早治好的"三早"方针,保证猪群健康发展。 
  5.生产区和生活区要严格分开,入场大门和猪舍门前要设立消毒池,来往行人要消毒。环境卫生清洁,猪舍内墙壁、地面、设备及用具要定期消毒。粪便、垃圾要妥善处理。
  (五)供种
  1.每年待出场的种猪,须经省、市品种鉴定委员会鉴定后(鉴定标准另定)品种特、一级标准的种猪方可出场。
  2.经鉴定出场的种猪,由场方填写报表,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3.出场的种猪有完整的系谱档案,鉴定证书、检疫证明及出场合格证。符合本
  (六)技术资料 
  1.各项生产、技术资料记录完整、准确,形成档案备查,档案资料要设专人管理。
  2.种猪要建立卡片及各项生产记录,每个生产环节结束时,要及时分析总结。
  3.疫病防治、监测、免疫接种等项记录完整。
  (七)经营管理
  1.经营思想明确,突出主业,在搞好供种服务,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搞好多种经营。不断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2.根据省内外需要,安排好种猪生产和供种计划,信守产销合同,合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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