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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4.3药物饲料添加剂

  4.3.1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允许在无公害生猪饲料中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见附录B。

  4.3.2无公害生猪饲料中不应添加氨苯砷酸、洛克沙胂等砷制剂类药物饲料添加剂。

  4.3.3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4.3.4生猪饲料中不应直接添加兽药。

  4.3.5生猪饲料中不应添加国家严禁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

  4.4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4.1感官要求: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

  4.4.2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标签中所规定的含量。

  4.4.3生猪配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

  4.4.430千克体重以下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250毫克/千克;30千克~60千克体重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150毫克/千克;60千克体重以上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25毫克/千克。

  4.4.5浓缩饲料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和铜的含量按说明书的规定用量,折算成配合饲料中的含量计,不应超过本标准4.4.2和4.4.3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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