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六六 /(mg / kg) 0.01
滴滴涕 /(mg / kg) 0.02
倍硫磷 /(mg / kg) 0.05
甲胺磷 /(mg / kg) 0.01
久效磷 /(mg / kg) 0.002
注:农药兽药禁用限用:凡国家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执行。
4.6 微生物学要求
应符合表5规定。
表 5 微生物学要求
项 目 指 标
大肠菌群, (MPN , 100 mL) ≤ 90
致病菌 ( 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 个/ 25 mL) 不得检出
乳酸菌 (cfu / mL) ≥ 1 × 10
5 试验方法
5.1 色泽和组织状态:取适量试样于50mL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
5.2 滋味和气味:取适量试样于50mL烧杯中,先闻气味,然后用温开水漱口,再品尝样品的滋味。
5.3 净含量:按JJF 1017执行。
5.4 脂肪:按GB/T 5409执行。
5.5 蛋白质:按GB/T 5009.5执行。
5.6 非脂乳固体:按GB/Y 5409执行。
5.7 酸度:按GB/T 5409执行。
5.8 硝酸盐、亚硝酸盐:按GB/T 5009.33执行。
5.9 黄曲霉毒素M1:按GB/T 5009.24执行。
5.10 汞:按GB/T 5009.17执行。
5.11 砷:按GB/T 5009.11执行。
5.12 铅:按GB/T 5009.12执行。
5.13 铬:按GB/T 14962执行。
5.14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执行。
5.15 倍硫磷:按GB 17331执行。
5.16 甲胺磷:按GB 17331执行。
5.17 久效磷:按GB 17331执行。
5.18 大肠菌群:按GB 4789.3和GB 4789.18执行。
5.19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和GB
4789.18执行。
5.20 乳酸菌:按GB/T 16347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
6.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生产质量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例行检验的要求时。
6.3 交收检验
产品应经生产企业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4 判定规则
6.4.1 一项指标试验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产品
6.4.2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6.4.3 感官、净含量及微生物学要求不得复检。
7 标签、标志
7.1 标签
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7.2 标志
产品运输包装上应有标志。标志的内容包括标签上标注的主要内容,还应符合GB 6388及GB 191的规定。
8 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所有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包装严密,防止微生物等污染。
8.2 运输
应使用冷藏车运输。
8.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同处贮存。贮存温度为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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