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罚(医)〔2013〕1号
当事人:江西智和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上高县工业园黄金堆
法定代表人:龚国富
当事人生产假兽药一案,经我部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2年4月19日,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对当事人实施兽药监督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仿冒其他兽药企业生产假兽药;二是改变产品组方不按兽药标准生产假兽药;三是违反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从事生产活动,并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兽药批准证明文件。以上事实有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对当事人实施执法检查时形成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检查(产品、标签及说明书)登记表等证据为证。
我部认为,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生产假、劣兽药”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2012年11月22日,我部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农罚(医)[2012]1号),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部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之规定,我部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兽药生产许可证》([2010]兽药生产证字14053号)。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农业部
2013年1月8日
声明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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