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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渔用兽药饲料管理工作的意见》


  15日,记者从潍坊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潍坊日前出台《关于加强渔用兽药饲料管理工作的意见》,将每月通报一次渔用兽药饲料企业备案管理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渔用兽药饲料管理工作集中专项整治。

  根据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工负责,渔业部门负责使用环节监督管理,督促养殖企业使用合格产品。

  为加强管理,渔业部门将对辖区内养殖企业所使用的兽药、饲料来源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同时督促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产品溯源制度,规范完善投入品使用记录,使用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质和畜牧部门登记备案企业的渔用兽药和饲料产品,严禁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检验合格证的“三无”产品,坚决杜绝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及非法添加物行为。

  据悉,潍坊将每月通报一次渔用兽药饲料企业备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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