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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新制订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动物防疫工作的法制化管理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条例》的施行对保障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现实意义。

《条例》共9章70条,包括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既遵循国家上位法,又体现浙江特色,内容丰富,涵盖面广。

(一)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职责。《条例》突出了各级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完善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动物疫病公共服务机构等队伍体系建设。组织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二)完善了动物防疫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条例》体现了“公共防疫”由“公共财政”依法保障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了动物防疫工作的财政保障要求。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管理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动物防疫知识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按照规定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予以补偿;对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经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经费、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经费以及鼓励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助等方面,财政应当提供经费保障。特别是规定了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并落实运营经费。

(三)创新了动物防疫监管制度。《条例》根据我省实际,实行了创制性立法工作。规定了动物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评估、犬类等动物进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等制度、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管理等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制度、管理相对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制度、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制度、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等。这些制度的确立,为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破解动物防疫工作的难题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强化了管理相对人义务。《条例》在多处进一步明确了动物饲养者、动物屠宰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等各类动物防疫活动管理相对人的各类动物防疫义务,并创设了12项法律责任。体现了生产经营者对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负直接责任的要求,强化了生产经营主体的防疫责任,有利于构建群防群控的动物防疫工作格局。

2月21日,省人大法委、省人大农委、省农业厅联合召开《条例》宣传贯彻暨动物疫病科学防治推进年启动大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渭山、省政府副秘书长陈龙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农业厅副厅长赵兴泉就农业部门贯彻《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启动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推进年作了动员部署。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局长参加了启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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