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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全面施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以下简称兽药GSP),现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办医[2010]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福建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

一、施行兽药GSP的必要性

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兽药经营业为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此前对兽药经营企业的设立没有制定统一的要求,造成目前兽药经营企业存在数量多、规模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守法经营意识不强,经营假劣兽药,严重影响了兽药市场秩序。

兽药GSP的颁布是依法加强监管、规范兽药经营活动的重大措施和法制基础,标志着我国对兽药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兽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生产经营条件都有特殊的要求,只有对每个环节都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才能保证兽药质量。兽药GSP就是在兽药流通过程中,针对兽药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制定的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兽药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整套管理标准和规程,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兽药经营企业的行为,对兽药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向用户提供合格兽药。因此,实施兽药GSP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是提高我国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需要,也是规范我国兽药市场的需要。各级农业(畜牧兽医)局要充分认识实施兽药GSP的重大意义,把贯彻实施兽药GSP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抓好抓出成效,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坚持“统筹规划、统一要求、同步实施、严格标准”的工作方针,通过在兽药经营企业依法推行兽药GSP检查验收制度,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强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兽药质量诚信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兽药经营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兽药零售向连锁经营发展,完善兽药流通监管和措施,确保动物用药安全、有效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三、组织分工

实施兽药GSP工作在省农业厅的领导下,各级农业(畜牧兽医)局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并组织实施。

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负责组织安排全省施行兽药GSP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省兽药GSP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对已验收通过的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兽药GSP进行抽查复核;负责对施行兽药GSP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相关培训工作。

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负责对辖区内兽药GSP施行工作进行组织和检查指导;负责对辖区内兽药GSP检查员的管理及技术骨干的培训工作;负责接受辖区内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组织安排现场检查验收;负责对辖区内已验收通过的兽药经营企业兽药GSP进行抽查复验,抽查面应达到20%以上。

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负责辖区内施行兽药GSP的全面工作;负责对辖区兽药经营企业的法人和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对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报送的兽药GSP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准备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日常监管;负责实施对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企业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

四、实施内容及步骤

(一)下发实施方案及细则。2010年4月底前,省厅下发《福建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各设区市应根据省兽药GSP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市兽药GSP实施方案,并于5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送我厅饲料兽药管理处。2010年6月底前出台《福建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二)对兽药经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2010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的机构与人员、场所与设施、规章制度及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建立相关档案。

(三)建立兽药GSP检查队伍。2010年7月底前,省厅出台兽药GSP检查员选任条件、考核和管理制度,各市,县(区)按照要求建立兽药GSP检查员队伍。

(四)开展培训。

1.2010年8月底前,省厅对各设区市兽药GSP师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2.2010年9月上旬,各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兽药GSP师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3.2010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对所辖兽药经营企业的法人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GSP制度实施工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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