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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药消毒鱼塘2.8万斤鱼死光


终审判决销售商和生产商赔偿28万元
  南方日报讯(记者/唐梦通讯员/张贯)为了防止鱼病,买用“暴血停”给鱼塘消毒,结果2.8万斤鱼全部死亡。对此,顺德区的周先生将销售商和药品生产商告上了法庭。二审法院于近日进行终审判决,维持了该案一审判决销售商和生产商赔偿28万多元。
  死鱼合共价值29.44万元
  据一审法院审理认定,2007年6月26日下午3时左右,顺德区龙江镇坦西社区的周先生为了对其所经营的鱼塘常规消毒,便致电给龙江镇一兽药店店员姚某,要求其拿些消毒药。当日下午4时左右,姚某拿了14瓶由某盛公司生产的“暴血停”给周先生使用。
  在使用此药的当月28日早晨6时许,周先生去鱼塘查看时发现,鱼塘的大部分鱼死了。周先生于是再次致电给姚某,说明死鱼的情况,姚某即到现场查看了情况。次日,坦西社区股份合作社经周先生与姚某在场并签名确认的情况下,出具了一份材料证明周先生经营的鱼塘在6月28日早上死鱼约2.8万斤。2008年7月29日,广东省信德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法院的委托,评估出本案讼争的死亡鱼类合共价值29.44万元。
  顺德区农业综合监督所分别对周先生和兽药店店主伍某做了询问笔录,双方均对周先生使用“暴血停”后致鱼大量死亡的事实予以确认。2007年7月17日,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致函顺德区农业局,说明经山西省兽药监察所函复,某盛公司是农业部兽药GMP认证企业,但其生产的“暴血停”产品(非药品)不是山西省或者农业部批准的兽药产品。为此,2007年8月2日,顺德区农业综合监督所对该兽药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违法经营使用假兽药,罚款2600元。
  买来消毒药确认为假兽药
  2008年4月21日,在协商未果后,周先生将某盛公司、伍某、姚某等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周先生经济损失28.84万元。同年5月10日,某盛公司向法院申请对鱼的死亡与使用“暴血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技术鉴定。法院接受其申请,并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部门进行鉴定。同年8月29日,顺德区农业综合监督所出具证明,证明该所于2008年1月份对所罚没的12瓶“暴血停”已进行销毁。因无法对当时、当批次的“暴血停”进行鉴定,已丧失了鉴定的基础,法院遂撤回了该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案件。产品制造者和产品销售者应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承担举证责任。周先生提供的证据均已证明其使用的“暴血停”是向兽药店购买并由某盛公司生产,周先生使用该药后导致其实际经营的鱼塘出现大面积死鱼的事实。“暴血停”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认为假兽药。某盛公司和伍某分别作为“暴血停”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对周先生因使用不合格的“暴血停”产品而产生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姚某作为兽药店的员工,在本案中的行为属履行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兽药店承担。
  据此,原审法院一审判决某盛公司、吴某向周先生连带赔偿288400元。某盛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审理后,于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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