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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


(三)严格办理委托执法手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承担的行业管理的相关处罚职能交由综合执法机构承担。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尽快办理委托执法的相关手续,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执法的事项、权限、双方责任以及委托期限等内容。

(四)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委托、谁负责、谁指导的原则,加强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处理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关系,处理好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受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切实肩负起赋予的法定职责。

(五)规范执法管理。建立健全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要严把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关,强化对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专业素质,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建立执法公示制度,推进“阳光执法”,实行执法依据、权限、程序和办案结果四公开。

(六)切实保障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有序开展。要加强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推动执法体制机制创新,协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计划财政等部门,强化综合执法机构,健全执法队伍,加大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将执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推进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不断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装备水平。

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2010年5月31日前,将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兽医局。今后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本地区年度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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