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畜牧兽医行政审批制度以来取得的成效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设定的畜牧兽医行政审批项目内容广泛,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兽药经营许可、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种畜禽经营许可、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等,涵盖畜牧兽医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随着国务院于2001年10月部署全面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尤其是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以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围绕整合行政审批资源、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改进行政审批方式、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等方面做了大量积极的探索和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
推动了职能转变。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不断完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大程度上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得到了加强。
更新了管理观念。通过改革,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管理观念得到更新,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力轻责任、重利益轻服务的陈旧管理理念被摒弃,科学施政、民主施政、依法施政的意识不断增强。
创新了管理方式。通过改革,各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研究新的管理方式方法,加强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提高了行政管理水平。
促进了依法行政。畜牧兽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程贯穿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严格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使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逐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当前畜牧兽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机制原因,加之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不太健全,当前的畜牧兽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存在一些问题。
《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不到位。有的畜牧兽医行政审批事项应依法下放到下级畜牧兽医行政机关而不下放,需要管理相对人到上级部门办理,如《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等。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被取消但个别地方仍在实施,如《五号病非疫区证明》等。有些属于行政管理事项却按许可方式实施,如《饲料经营登记备案》等事项。有些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事项,形式上未明文设立许可,实际操作中存在增设许可事项、许可条件、前置审核或将管理要求与法定许可事项挂钩的现象,如部分省市施行的《动物、动物产品准调证》制度等。
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不到位。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行政许可事后监督的管理成本和难度远高于行政审批的成本,个别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习惯于以“审”代“管”,将“审批”与“监管”等同起来,或者将“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监督”相混淆,对事后监督方式缺乏研究,造成后续监管措施滞后。
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难度大。目前虽然各地初步实行了行政许可申请集中受理、集中回复,但受部门权力、利益的影响,对联合审批或综合、集中办理不积极;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一些畜牧兽医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没有做到能进则进、一站受理、隔离审批、限时办结,体外循环的问题还依然存在。
深化畜牧兽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
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在巩固前期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现有畜牧兽医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设立、实施的监督管理,继续深化行政综合审批改革,积极推行“一站式”办公,着力拓展畜牧兽医行政综合审批范围,改进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
全面推行政务信息公开。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加大畜牧兽医行政审批相关信息的公开力度,及时披露行政执法公共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行政许可决定、有关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等良性信息,同时公布管理相对人违法违规行为等不良信息,如违法进行畜产品和投入品生产经营活动、逃避检疫监督、逃欠法定规费、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等,并进行公开谴责,为社会监督市场主体行为创造条件。
进一步加强畜牧兽医行政立法保障。明确规定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的具体保障措施,对管理相对人配合监督执法检查等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进行细化。理顺执法关系,对于上级部门难以自行实施完成许可、监督、处罚执法的,应可以委托下级机关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许可、处罚等执法,或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受理初审、行政处罚调查取证等程序环节的执法,为委托执法提供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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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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