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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建设



  加大兽药残留监控力度。增加资金投入,进一步整合残留检测项目,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抽检数量,提高监控覆盖率,特别要加大对超标样品跟踪追溯和查处力度。
  加快兽医体制改革进程。尽快建立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保证养殖动物在兽医指导下安全用药;加强兽药行政管理以及兽药安全评价、兽药质量控制技术支持体系建设;强化政府部门的兽药、饲料安全使用监督、残留监控抽样、阳性结果后续调查和违规企业处罚等职责。
  建立兽药残留监控长效监管机制。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和知识普及力度,增强残留防范意识;跟踪和研究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出台的新法规、新标准,完善兽药残留技术措施体系的建设;以风险分析结果为依据,科学制定残留年度抽样计划,确定残留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开展耐药性监测与分析;加强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加强国际信息交流与合作以及国内兽药管理部门、外经贸部门、检验检疫机构与养殖、畜产品加工、兽药生产企业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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