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兽药残留事件、“瘦肉精”事件、食品中毒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兽药残留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养殖过程中,由于兽药等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再加上工业和生活“三废”污染,造成畜产品药物残留及有害物质超标。在加工过程中,由于一些经营者违法违规使用禁用品,致使有的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只有从动物性食品源头上杜绝兽药残留,才是解决残留问题的最根本方法。要从养殖场、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直到餐桌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动物食品安全的控制与把关,消费者才能得到最安全的食品。
1.肉羊
(1)禁止在饲料中添加镇静剂-盐酸氯丙嗪、安定等违禁药物。
(2)禁止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己烯雌酚、苯甲酸雌二醇等违禁药物。
(3)不得使用敌百虫。
(4)禁止使用氯霉素及其制剂。
(5)肉羊育肥后期使用药物治疗时,要严格执行所用药物的休药期,达不到休药期的不应作为无公害肉羊上市。
2.肉牛
(1)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规定的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2)育肥后期使用盐酸土霉素(注射用粉针)或土霉素注射液、磺胺嘧啶片、磺胺嘧啶钠注射液、磺胺二甲嘧啶片、磺胺二甲嘧啶钠注射液、伊维菌素注射液等,要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3)禁止使用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
(4)禁止使用β-兴奋剂类: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
(5)禁止使用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如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所有用途)。
(6)禁止使用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7)禁止使用氯霉素及其制剂,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所有用途)。
(8)禁止使用安眠酮及其制剂(所有用途)。
(9)禁止使用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促生长)。
(10)禁止使用氯化亚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杀虫剂)。
(11)不应使用抗生素滤渣作肉牛饲料原料。因为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分,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3.奶牛
(1)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规定的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2)对饲养环境、厩舍、器具进行消毒,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如苯酚(石炭酸)、甲酚等。
(3)禁止在奶牛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肉骨粉、骨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粉、干血浆及其他血液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骨胶等动物源性饲料。
(4)泌乳期奶牛禁止使用抗菌素-恩诺沙星注射液、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土霉素注射液、注射用盐酸土霉素、磺胺嘧啶片、磺胺二甲嘧啶钠注射液。
(5)泌乳期奶牛禁止使用抗寄生虫药-阿苯哒(即丙硫唑)唑片、伊维菌素注射液、盐酸左旋咪唑片、盐酸左旋咪唑注射液。
(6)泌乳期奶牛禁止使用生殖激素类药-注射用绒促性素、苯甲酸雌二醇注射液、醋酸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注射液、注射用垂体促卵泡素、注射用垂体促黄体素、黄体酮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
4.肉鸡
(1)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中收载的营养类、矿物类和维生素类药。
(2)兽药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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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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