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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4、5、1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使用对象、使用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注意事项。

4、5、2停药期必须遵守附录A中规定的时间。

4、5、3产品中的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认证标准并抽检产品中的兽药残留量。

4、6建立并保持患病动物的治疗记录,包括患病家畜的畜号或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的经过、治疗时间、疗程、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及主要成分。

4、7禁止使用有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4、8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兽药。

4、9禁止使用激素类药品。

4、10禁止使用安眠镇静药,中枢兴奋药,镇痛药,解热镇痛药,麻酸药,肌肉松驰药,化学保定药,麻醉药,肌肉松驰药,化学保定药,巴比妥类药等用于调节神节神经系统机能的兽药。

4、11禁止使用基因工程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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