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抗菌药的剂量愈用愈大
或因受过假药劣药之害或受某些传言误导,有的抗生素(例如青霉素、氨苄青霉素、庆大霉素)的临床用量越来越大,使之长期处于超量使用。
3.2 抗菌药合用不减量
例如将青霉素与链霉素合用,两药均可适当减量(至少1/3)。
3.3 剂量与疗程不足
例如磺胺类药要求按体重计算用量,首剂要用加倍量,并在疗程内坚持使用维持量(2—3日),可是临床中经常出现剂量应用不足(特别是首剂量不足)和不能坚持使用维持量或疗程不足的现象。
3.4 药物计量失误
固体药物的用量通常是按克(g)、毫克(mg)、微克(μg)为单位计算,例如呋喃唑酮,鸡的内服日量为每千克体重5~10毫克,可分2次服。呋喃唑酮片剂每片含药量为0.1克(即100毫克)。以0.5千克的童鸡为例,日用量为2.5毫克=1/40片,一日分二次服,每次用量为1.25毫克。若计量失误,易致中毒。
3.5 如何正确使用药物剂量
药物的用量有法定剂量与临床经验剂量之不同。法定剂量是根据《中国兽药典》和《兽药规范》等的记载。临床兽医习用的剂量为经验用量。后者一般要以前者为依据灵活掌握,虽可以临床发挥,但要以安全有效为“度”。有些药物对剂量要求严格,要按法定剂量应用,例如某些有毒副作用的抗生素(如链霉素、氯霉素、强力霉素等);磺胺类药;麻醉药(如水合氯醛、巴比妥类);作用于受体的药剂(如毛果芸香碱、阿托品,肾上腺素等);抗寄生虫药(如敌百虫、丙硫苯咪唑,左咪唑、硝氯酚、三氮脒、地克珠利等);激素类(如绒促性素、催产素、强的松、地塞米松);疫苗与血清等。麻醉剂、抗寄生虫药、解毒剂等,要严格按体重计量用药。喹乙醇、地克珠利(抗球虫剂)等,需严格按规定浓度计量添加入饲料。
4 合并用药的失误
因兽药种类繁多,合并用药比较复杂,只以抗菌剂为例加以说明。
4.1 合用拮抗或使抗菌药减效的药剂
⑴普鲁卡因含有PABA(对氨基苯甲酸)成分的药物,能拮抗磺胺类药的抑菌作用;
⑵抑菌性抗生素如红霉素、氯霉素能对抗青霉素的抗菌力;
⑶青霉素与磺胺类药合用两者的临床疗效均下降,磺胺类药注射液为强碱性,与青霉素混合注射能破坏青霉素的抗菌活性;
⑷碳酸氢钠与土霉素、四环素合用内服,可使胃肠对后二者的吸收减少50%而降低药效;
⑸维生素B1、B2、维生素C的注射液对氨苄青霉素、先锋霉素Ⅰ和Ⅱ、土霉素、氯霉素、强力霉素、链霉素、卡那霉素、林可霉素等均有不同程度的灭活作用,即抗生素失去抗菌力,故不能混合注射;
⑹喹乙醇与土霉素合用作饲料添加剂有药理性拮抗作用;
⑺喹乙醇、杆菌肽锌、北里霉素、维吉尼霉素等饲料添加剂之间的抗菌作用互相拮抗。
4.2 合用毒性增强的抗菌剂
⑴双氢链霉素本身有较强的耳神经毒作用,与卡那霉素合用更相互加重对耳内听神经等的毒性;
⑵链霉素、卡那霉素与肌松药(如琥珀胆碱)合用能加重神经肌肉的麻痹和抑制呼吸的毒性作用。
5 因不明药物对动物的特殊毒性反应而发生的失误
⑴猫和猫科动物(包括虎、狮、豹)对酚类或含酚成分的药剂(如:苯酚、煤酚、复合酚、扑热息痛等)有特殊毒性反应,曾有用酚剂引起猫与虎中毒死亡的报道;
⑵牛对汞剂(如升汞、硝甲酚汞等)敏感;
⑶喹乙醇易使家禽中毒或死亡,所以1997年我国农业部有文规定,取消喹乙醇用于鸡和其它家禽作饲料添加剂使用(但可用于猪);
⑷牛和家禽用敌百虫的有效驱虫剂量即可造成中毒,故不宜使用。
6 药物调剂与用法不当引起的失误
以饲料预混剂为例:如呋喃唑酮、喹乙醇等是有一定毒副作用的药剂;亚硒酸钠、地克珠利等用量极微,每千克饲料中添加量分别仅为0.31毫克和0.1毫克。将这些药品混入饲料时,若不首先制成合格的预混剂,或加入饲料时若不采用“等量逐级稀释法”混合,由于混合不均匀而导致动物中毒。另外,上述药物作成饮水剂时,常因调剂不当或未加入助溶剂或混悬剂而易发生沉淀,造成动物饮用药量不均匀以致发生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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