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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种子实行零售最高限价


昨日,记者从吉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获悉,为稳定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吉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检查。并对我省尿素流通环节实行进销差额控制,对玉米、水稻、大豆种子价格实行零售最高限价控制,且化肥的出厂价格,不超过3%的成本利润率,由企业具体安排,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后执行。
    尿素批发环节进销差额不得超过66元/吨,零售环节批零差额不得超过52元/吨;同城批零只允许一道环节;从出厂到零售只经过一道经营环节的,综合经营差额不得超过83元/吨;对从省外直接购进的(只限一道环节)在省内销售的尿素允许每吨另加20元的地区差价。省内企业2004年12月1日前销售的尿素,最高出厂价为每吨1540元,2004年12月1日后销售的尿素,最高出厂价为每吨1750元。
    复合肥及其它化肥仍实行差率控制,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4%,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得超过3%;同城批零只允许一道环节;从出厂到零售只经过一道经营环节的,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5%。省内直接组织进口的化肥销售价格由省发改委核准后执行。对不能出示同所出售的化肥相对应进货发货票及进货凭证的一律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价格销售。
    以上差额或差率均不包括直接运杂费。
    按原省物价局规定,玉米、水稻、大豆种子的价格实行零售最高限价控制。原则上以2004年2月底实际零售价格水平为最高限价;农药价格按现行规定,部分农药出厂中准价按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执行;在国家和省没有新规之前,农用柴油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规定执行,即:我省柴油(0号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格为每吨3775元。各石化企业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可上下浮动8%。
    若省内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及经营者有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举报,电话0431-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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