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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机安全监理有关问题研究专家会侧记


王建鹏

经过两天的激烈讨论,在全国农机安全监理有关问题研究专家会上,与会专家就农机监理工作的多个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拖拉机与机动车的学科分类和法律关系

专家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仔细研究,认为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给予了拖拉机的准确定义:拖拉机是指“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主要包括轮式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四种形式。

专家认为,拖拉机运输机组具有《道交法》所规定的机动车属性,其他类型的拖拉机不具有机动车的属性。

拖拉机的交强险问题

专家指出,应正确理解并执行《道交法》关于机动车交强险问题的规定。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该依照《道交法》的规定购买交强险,其他类型的拖拉机建议不购买交强险。

专家建议,由农业部修订有关拖拉机登记注册的规定,明确除拖拉机运输机组以外的拖拉机,不凭交强险保单即可办理注册登记和年检。并推动农机保险多样化,将农机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畴,鼓励支持农机互助保险等。建议农业部与保监会协商,批准有条件的农机互助组织开展拖拉机交强险业务。

牌证管理的法律依据和发放范围

专家认为,《道交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共同构成了农机牌证管理的法律依据。《道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该条款全面赋予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行使“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考核发放驾驶证、定期对驾驶证实施审验等”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申请登记、核发证书和牌照”的制度,并且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专家认为,两部法规分别从道路交通管理的角度和农业机械管理的角度,对拖拉机的牌证管理做出了规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拖拉机的概念,较《道交法》中“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概念更加宽泛,涵盖了轮式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等所有的拖拉机,进一步明确了所有的拖拉机都应实行牌证管理。

专家建议,为更好地区分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发放牌照时可以采取发放单块和双块牌照的方式进行区别。即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发放单块牌照,行驶证照片只有机头部分,不含挂车,不允许拖挂挂车从事运输作业;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发放双块牌照,行驶证照片含挂车,既可从事运输作业,又可从事农田作业。

对牌证的受理和核发机构的认定

专家认为,牌证的申请由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核发由各省、自治区根据工作实际决定。

加强领导及参公管理问题

专家建议,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明确主管领导和主管处室,明确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职责,理顺体制,增加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投入,积极推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参公管理。

统一标志标识服装问题

以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为由,农业部应发文推行《中国农机安全监理行业标识规范使用手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安全管理规范》第十八条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第三十一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面向社会公众的执法行为,具有扣车、扣证、处理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处置农机突发事件等强制性行政执法职能,具有危险性。为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应统一标识和行业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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