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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三包”服务质量需提高


谭铁安

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先进适用的农机具已成为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主要依托,而农机“三包”服务则是确保农机具充分发挥效率、农业机械产品用户合法权益得以有效保障的基本形式。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质检总局第126号令发布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从生产者义务、销售者义务、修理者义务、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方面,对农机产品“三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及处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农机产品用户提供了有益保障。但是,根据近年来农机产品“三包”服务的现实,笔者认为,农机“三包”服务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农机“三包”服务质量仍需提高。

存在的问题:

1、责任主体的责任不到位。《规定》明确,“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这就意味着农机产品的三包责任应由销售商承担。而现在的农机销售市场还是比较活跃,经销商队伍也是日趋庞大,鱼龙混杂,有的生产厂家为了抢占市场,多设销售网点,有的维修人员在经济实力、技术实力等条件都不成熟的情况下,实行混合经销、维修,造成农机产品三包责任主体经销商的三包责任难以到位,由此而造成某些农机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某一老牌收割机产品,在外省由一个省级代理商直接通过一个维修人员进行销售,发生三包责任问题后,农机用户与维修人员多次协调解决未果,而找到省级代理商则是“神龙不见首尾”,最后连维修人员也玩起了失踪,农机用户向工商、质检、农机等各部门反应,甚至诉诸法院,最后还是不了了之,而该产品在该地区也就丧失了基本信誉和市场。

2、三包服务质量仍需提高。农机产品的“三包”服务重点,应该是农机产品的维修。而农机产品的维修服务质量的好坏,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否合理配置了“三包”员队伍;其二,“三包”员队伍的技术素质高低。而目前的现实是这两个方面都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首先是三包人员的配置难以实现科学合理配置。有很多经销商的三包人员都是产品生产厂家安排的维修人员,而厂家安排维修人员,又必须根据地区的市场情况来安排,有时甚至出现某一产品在一个县、几个县仅一个三包人员的情况,有时还有跨省调集三包人员的现象,农忙季节,机具三包不能及时到位,后果可想而知。其二是三包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三包员队伍,除生产厂家提供的有限的专业技术人员之外,很大一部分就是经销商或者是一些集摩托维修、机电维修、农机维修于一体的农村“多功能”维修人员,这些维修人员面对着不断更新发展的农业机械,很难保证维修质量。鉴于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农机三包服务质量亟需提高。

三、跨区作业形式下网点服务范围之外的三包责任无有效解决办法。《规定》明确,“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协商”(第33条)。这是一句灵活性极强的空话。随着农机装备水平的提升,受土地流转、“绿色”通道等惠农政策的影响,农机具作业功能呈多样化发展趋势(如:稻麦联合收割机,稻油联合收割机,多功能农田作业机械等),其资源流动性不断增强,跨区作业就是国家鼓励的最基本的表现。而这个跨区作业一般都在服务网点之外,并且都是农忙季节(如果不是农忙季节,还跨区作什么业呢?),一旦出现故障,其修理问题就只好由在服务网点范围之外的农机用户与在服务网点范围之内的销售者进行“跨区协商”了,而这种“跨区协商”除使有关部门摆脱责任之外,还能协商出什么结果呢!因此,笔者认为,跨区作业的三包服务是一个大问题。

四、依法诉求取不到应有的效果。农机用户在农忙季节操作使用农机具发生三包责任事故,在无法与经销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依法诉求难以取到应有的效果,原由有三:其一、处理争议的主管部门多元化。《规定》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不履行义务分别由质监、工商、农机部门予以处理,而往往发生三包责任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这样就有可能出现“踢皮球”的情况。其二、三包责任问题农机用户举证难。三包责任问题一般都是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发生的,由于农机作业的特殊性(农机作业是一个完完全全的动态过程),所以要提供专业的、有力的证据比较困难。其三、得不偿失。且不说依法诉求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且各种程序较多,仅农忙季节影响生产带来的效益损失,就足以使农机户对走程序化的诉求渠道丧失信心。因此,笔者认为,农机用户依法诉求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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