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法制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面对新形势,作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肩负着对农业机械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农机监理人员,不仅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还必须学习与农机安全行政执法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例如《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公路法》以及《税收征管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以便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摆正自己的位置,找准和执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如果不懂法律,不按国家法律办事,迟早是要碰壁吃亏的。
2.严格履行法定的管理职责。事实又一次证明,权力边界不清晰会生出种种怪胎,越权执法将后患无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前款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其中“第八条”和“第九条”是指拖拉机的注册、变更、转移、抵押和注销登记。“第十三条”是指拖拉机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九条”是指农机驾驶证的发放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是指农机驾驶证的定期审验。这些就是法律规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关的职权范围,我们无权超越,也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又规定:“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法律法规对于“拖拉机”的界定已经非常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应该理性地看待。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赋予农机部门管理这种只能上路、不能下田的所谓的“运输型拖拉机”的职权,我们不去涉足它,也就不会牵扯出“运输型拖拉机”车辆购置附加税流失之类的案件。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明白,公共权力具有“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如果变相自我授权,就形成了滥权。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应该顾全大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认认真真把我们份内的事情做好。
3.要尊重相关部门的利益关切。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机动车辆购置附加税的税率定为新车购置价的10%。对于公路规费稽征所来说,车辆购置附加税是一笔很大的数字,因此必须理解对方的利益关切,不要与人抢饭吃。关于减轻农民机手税费负担的问题,这不是农机一个部门的责任,税务机关自有相关的税法作依据,我们不能强求税务机关违背税法的规定减免农民机手的税费,只能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争取在允许的幅度内“就低不就高”,或者做足“税前扣除”方面的工作。另外要设心处地想一想,相关部门肩上压有税收征管的任务,如果农机监理机构不理解对方的关切,容易四处碰壁。
4.“擦边球”不打为好。对于“农用运输车”、“运输型拖拉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涵义的界定,农机部门与交警部门、税务机关的争议已经持续多年了,农机部门打“擦边球”的做法并不被行业外的人所支持。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农民机手的切身利益,不要再在所谓“变型拖拉机”问题上做文章了,不要再打“擦边球”了。无论如何,不能再出现农机部门发证被公安部门扣车扣证、“一车挂两种牌照”等折磨农机用户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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