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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民主党中央关于加快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建议


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是遏制生态环境恶化,控制资源浪费,建立生态公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基础之一。2007年,农工党中央与全国政协人资环委进行了生态补偿的联合跟踪调研。调研中了解到,我国建立生态补偿工作已经开始起步,并受到全国各地的一致认同和支持。但是,要落实这项涉及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的重要举措,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生态补偿的进展与需求存在明显差距。一是一些严重的生态破坏现象因补偿机制滞后未得到有效遏制,例如草原退化、河流污染、水源缩减等,客观上提出了加快生态补偿进程的要求。二是西部地区为生态保护做出了重大贡献,要求合理补偿的呼声和预期日益增强。三是目前生态补偿的政策措施时效性取向大多偏短,缺乏全面统筹安排,应尽快建立着眼于长期保护和系统修复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第二,目前推行生态补偿的方式依然是“三为主”状态,即项目补偿为主、行政化补偿为主、纵向补偿为主。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原本是一个需要各级政府、各个企业和社会广泛参与、共同行动的系统工程,目前却蜕化为主要由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独自负责,中央财政独力支撑的畸形局面。这种状况,既不能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改变相关责任人的观念和行为方式。

为此,我们建议:

一、加快完善生态补偿的法律和政策。各地已经开展了各种生态补偿实践和试验,但这些实践缺乏系统的政策设计和有力的法律支持,补偿标准核算缺乏科学依据和有效的监督激励制度、谈判机制及仲裁机制。急需在加大试点力度的基础上,尽快总结各地区、各部门的实践经验,形成国家层面上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总体思路和指导原则,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国家生态补偿的政策体系。

二、加快主体功能区规划,尽快开展多种类型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为了实现以环境补偿促进区域公平,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的目标,建议加快主体功能区规划,重视基于主体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国家层面上应优先考虑出台禁止和限制开发区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选择一些重要领域和典型地区开展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取得实践经验,形成示范效应。选择一两个国家自然保护区、一两个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限制开发区,如东江源、新安江等典型跨省流域,  由财政部或发改委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开展试点工作,在财政转移支付和设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西藏和青海,是青藏高原国家生态屏障的主体,是全国的“水塔”,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因此,建议将西藏、青海作为国家生态补偿的试点省份,研究制定系统的生态补偿政策,逐步实施,重点突破。

三、加强部门协调,努力提高政策绩效。生态补偿涉及多个部门的业务管理和资金的筹措、使用、监督、激励等问题,不仅需要扩大补偿资金总额,更重要的是整合资源、调整相关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这就要求在发改委《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部门分工意见的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克服体制和部门利益影响,推动各部门协调开展工作。建议发改委、财政部发挥主导作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动生态补偿工作。发改委在制定区域发展规划、行业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时要考虑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补偿,制定资源产品价格时要考虑生态环境成本。财政部在财政转移支付时要考虑生态环保因素,增加对西部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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