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第十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第十一条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令公布的《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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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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