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可富化肥养分含量高、副成分少,用了撒可富可以促进农作物的快速生长、减少病虫害、提高农作物的产量 ……”在松原市某酒店,青岛中农联合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召开化肥订购会,吸引了不少经销商,签订了多份化肥订购协议,足足赚了一大笔。
半年后,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吉林地区负责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人冒用“撒可富”化肥的商标生产化肥。经公安机关侦查,冒用“撒可富”的正是青岛中农联合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原来,李撒(化名)和张可(化名)共同出资分别设立青岛中农联合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松原市五洲化肥有限公司,二人同时兼顾公司所有运营和化肥的市场定价。期间,李撒出资设计与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注册的“撒可富”化肥商标高度相似的“撒叮富”化肥商标,并向商标总局进行申请注册,但未获批复。在未取得“撒叮富”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该公司仍然在化肥包装袋及宣传手册上印有“撒叮富”商标,并以“撒可富”化肥的名义,加以广告宣传。
同时,李撒和张可在明知公司不具有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擅自生产、销售二胺类及掺混类化肥计合计1850余吨,销售总金额合计人民币622.518万元。其中,销售“撒叮富”掺混类化肥合计780余吨,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07.403万元。投产后,二人未将样品送检并套用他人化肥检验报告将化肥成品销往梅河口、兴安盟等地,经鉴定,硫磷二胺、磷酸二铵均为不合格产品。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将二人移送至松原市宁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核实证据时发现,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国务院于2009年8月24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化肥属放开专营限制的商品。本案中,李撒、张可经营的化肥商品属于放开专营限制的物品,不属于非法经营的犯罪对象要件,即二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经松原市宁江区检察院认定,对李撒、张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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