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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欠款65万元,果农以肥害为由拒还!法院判决:不合格产品货款扣除,剩余的依旧要还!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由于南宁汇某达公司提供的两款生物肥产品不合格,故对该批次的两种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肥料货款9.9万元,依法应予以扣除,但其他产品货款依旧要按约归还。故王某峰、王谋达二人应给付给南宁汇某达公司的货款为552070元(651070元-69000元-30000元=552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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