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两款肥料产品不合格,果农以产生肥害为由拒绝还清所有欠款,法院一审判决:肥害认定证据不足,扣除不合格的产品后其它产品欠款依旧要还。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民事判决书,针对南宁市汇某达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汇某达公司”)与被告王某锋、王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王某锋、王某发给付原告南宁市汇某达农资有限公司货款552070元;并按月利率2%付清利息,从2019年3月2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南宁汇某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31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4330元,由原告汇某达公司负担1729元,被告王某锋、王某发负担12601元。不过本次并非终审判决,双方仍可上诉!
事件回顾:
赊销欠款65万余元,果农以肥害为由拒绝还款
根据判决书显示,王某锋,王某发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果农,在当地种有沃柑、茂谷柑等柑橘品种多亩。
2015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两人一直使用由南宁市汇某达公司提供的高钙活性鹏锌铁镁锰、活性鹏锌铁镁锰、虾肽生物有机肥等16种款肥料产品。
2018年4月16日,双方进行过一次结算,但是王某锋,王某发仍欠南宁市汇某达公司肥料款651070元,并签订欠条为证,经协商定于2019年3月1日前付清。如逾期将按欠款额2%的月息加付利息。
不过,期间据王某峰向南宁市汇某达公司反馈,说使用了该公司提供的肥料产品出现了问题。汇某达公司经实地了解,发现果园只有一两棵果树出现根须脚腐病,整片的果树都长势良好,根本没有出现所谓的肥害现象。
随后在王某峰的要求下,阳朔县农业农村局(现阳朔县农业农村局)介入调解。
2018年5月28日、8月8日,阳朔县农业局先后两次委托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对南宁市汇某达农资有限公司仓库中存放的两款生物肥产品进行抽样鉴定,鉴定结论为两项生物肥产品均存在有效活菌数等至少两项指标不合格情况,为不合格产品。
2018年6月1日,王某锋以使用向被告购买的冬肥后果树出现烧根现象为由申请阳朔县农业局组织双方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
不过,根据桂林市农业局工作组于9月13日上午到王某锋的果园实地调查情况看,第一个果园两年树树势生长正常,三年树挂果情况良好、丰产性好、果实比较均匀、现场基本看不出肥害现象。第二个果园距离第一片果园有几公里远,第二个果园在旱地上种植、树势良好,夏梢被修剪,秋梢尚未抽齐。茂谷柑大部分挂果正常,但果实不够均匀,有部分偏小。沃柑长势良好,有3亩左右挂果较少,是否与气候和肥料相关有待论证。
最终讨论认为,王某锋的果园管理水平正常、整体果树长势正常。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本案王某峰、王某发答辩要求免除所有货款,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大小,其提供的果树根须发黑的照片无法证明是否是使用原告销售的肥料导致,也无法证明发黑的果树数量有多少。
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
由于王某峰二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故法院对其免除货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不合格产品货款可以扣除,但剩余的依旧要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本案中,汇某达公司向王某峰、王某发二人销售肥料,肥料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根据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检测,汇某达公司销售的其中两种肥料质量不符合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虽然王某峰二人答辩要求免除所有货款,但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产生肥害及损失,故法院对且要求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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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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