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所在县(市、区)最高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标准执行。
通知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应于本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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