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让自治在划定的圈圈内运行


    郝凌峰

    写这篇稿子经历了从迷惘到坚定的过程,原因是查阅资料时发现一些人对《乡规民约》存疑。直到在采访过程中一一获取了相应的答案,才最终形成了此文。

    这些质疑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谈到个别地区《乡规民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坦率地讲,这种现象的确存在。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些《乡规民约》并不是村民集体讨论产生,而是由地方政府负责起草、印发并下发到各村村民手中。

    然而,再看看永年区辛庄堡乡《乡规民约》出台过程: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全乡21个村开展调研,与村内主要成员代表充分座谈,汇总梳理条目78项,并形成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修改意见……这样坚持村民主体地位的《乡规民约》自然能得到认可和遵守。

    另一方面提到村民多年来缺乏权利意识和使用权利的能力,担心村民过分行使权利,“一放就乱”。这个问题可以用永年区委书记侯有民的话回答:《乡规民约》是在法律框架内的自治,是在党委领导下的自治。

    永年区在推行《乡规民约》过程中始终坚持发挥党委的主导作用,把好起草关、审查关,确保依法治村和基层协商民主的要求贯穿到《乡规民约》中;并且充分调动村“两委”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其在准备筹划、宣传动员、起草制定、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引领的推动作用,促进《乡规民约》的顺利制定和有效执行。

    如果说《乡规民约》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小圈,那么这个小圈也必然是在法律、在党委的大圈内运行,三个圈组成一个同心圆,共同撑起了“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组织实施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