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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私愤伤人恶势力获刑


    因经济纠纷怀恨在心,男子教唆他人当街持刀砍伤他人致重伤。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该起涉恶故意伤害案件,判决李某、周某、肖某等5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七年八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刑期,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经济损失。其中,李某、周某、肖某系恶势力团伙,该案系恶势力犯罪案件。

    被告人李某与杨某存在较大金额债务纠纷,且李某认为系杨某致其公司上市失败,遂对杨某怀恨在心。2014年底,李某将其与杨某的过节告诉“狱友”被告人周某,周某问其要不要找人打杨某,李某说出去以后再说。2016年7月,李某、周某相继释放后经常在一起玩,李某经常拿钱给周某花。李某释放后,杨某不断向其催债,李某遂在2017年春节前找到周某,让他找人教训杨某。2017年3月初,周某与李某通电话得知杨某将于3月9日在某酒店设宴嫁女。于是,周某准备好作案用的轿车、砍刀、帽子等物品,在酒店踩点。3月9日上午,杨某并未出现在酒店,周某另派人蹲守杨某家。14时许,杨某从家中乘车出去,马某等人即开车尾随,14时20分许,在武功山大道老武装部旁,趁杨某在路边打电话,被告人吴某、虞某、肖某等人穿戴好作案衣帽后持篾刀砍杨某,将杨某手、脚等部位砍伤后,马某接应并开车迅速逃离现场。案发后,李某分多次给周某10余万元,并两次让司机送周某等人去湖南朋友家中藏匿。经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为发泄个人私愤,雇佣周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教唆他人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属教唆犯,事后还出资、提供藏匿地点;被告人周某纠集他人实施犯罪,且积极提供车辆、购买作案衣服等,作案后积极组织逃跑;被告人吴某、虞某、肖某直接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各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且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周某、肖某等人相互纠集、随机组合,多次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均应予严惩。       贺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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