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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郑海燕

    耕地土壤质量是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保障,涉及到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因此,土壤污染对农地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一直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1月1日,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从立法上解决了“谁负责、谁监管、谁污染谁治理及如何治理”等问题,明确规定了农业农村部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风险评估,农用地土壤管控、修复方式及安全利用等职责范围。为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部新法,农业农村部科教司相关负责人就涉农部分接受记者采访,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Q:为什么要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A:农用地土壤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农用地土壤污染类型复杂多样,具有隐蔽性、累积性、地域性等特征。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建立分类管理制度,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2017〕97号)等相关标准规范,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农用地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严格管控类。需要采取的相应管理措施也在本法中作了明确规定。

    总的来说,农用地分类管理不仅要考虑土壤污染状况,也应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根据土壤污染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管控与修复措施。特别是对中轻度污染耕地,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利用受污染耕地的生产功能,既能满足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又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农业生产的有效结合。

    Q:农地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由谁负责?

    A:该法第52条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作了规定。其中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有三种: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实施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旨在评估土壤污染导致的农作物生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风险,包括提出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及基本要求等。主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作了相关规定。实践中,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密切相关,应当做好衔接,依法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Q:重度污染的耕地应采取哪些措施?

    A:对于重度污染的耕地,该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一是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三是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四是其他风险管控措施,包括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

    Q:轻中度污染的农用地如何安全利用?

    A:该法从三方面对农用地安全利用作了规定:一是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需要制定安全利用方案;二是安全利用方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这里的实施主要是指上述两部门组织或者指导农业生产者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具体风险管控措施;三是制定安全利用方案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具体情况。作物品种包括农作物、林草植物等,种植习惯主要考虑种植种类、作物熟制和轮作休耕等方面。

    Q:被污染的农用地应该由谁来修复?

    A:该法在以下4个方面对农用地土壤修复作了规定:一是修复情形。对于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农用地地块,需要实施修复。通过监测和风险评估,受污染的农用地地块通常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即土壤超标,农产品不超标;土壤不超标,农产品超标;土壤与农产品均超标。依据本条规定,对后两种情形均需实施修复;二是修复主体。土壤污染责任人是农用地地块修复主体。同时,依照本法第45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修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修复;三是修复方案。实施修复应当由土壤污染责任人编制修复方案,并将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四是地下水污染防治。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内容。编制、实施修复方案时,应当将土壤和地下水一并考虑。对土壤污染、地下水尚未污染的,应当预防土壤污染导致地下水污染;对土壤和地下水均已受到污染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治理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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