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收违法所得49.5元;
2、处罚款5000元
两项罚没款合计5049.5元。
认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宁乡支行(全称:宁乡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60061052503166)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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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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