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4日,越南工贸部竞争管理局公告发布化肥保障措施案初裁决定,对进口化肥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征收1,855,790越南盾/吨(约合84.3美元/吨)的临时保障措施税,自公告15日后正式生效(即2017年8月19日)。临时保障措施税执行时限不得超过200天,在2018年3月6日或终裁决定之后自动终止。
该案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五矿商会已组织开展相关应诉工作,联系电话:01085692781。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7-08-10/265995.html
上一篇 : 氮肥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下一篇 :海外钾肥项目出现“撂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