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发布消息称,越南工贸部竞争管理局8月4日公告发布化肥保障措施案初裁决定,对进口化肥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征收1855790越南盾/吨(约合84.3美元/吨)的临时保障措施税,自公告15日后正式生效(即2017年8月19日)。临时保障措施税执行时限不得超过200天,在2018年3月6日或终裁决定之后自动终止。
据悉,2017年5月12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1682A/Q?-BCT决议称,应越国内产业于2017年4月13日提交的申请,决定对进口化肥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越南海关编码为3105.10.90、 3105.30.00、3105.40.00、3105.51.00、3105.59.00和3105.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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