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利用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健全村级集体经济法人治理机制、经营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权益分配机制,逐步提高村级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3.积极培育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组织,逐步提高农民生产经营规模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组织化。充分利用农村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成果,完善产权交易制度,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度,宜大则大,宜小则小,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小农户权益。
(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
1.巩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健全农村基层党组织运转保障机制,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的支撑保障作用,不断增强党组织在农村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2.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增强村民民主决策参与能力。构建以农村基层党组织为核心,自治组织、经济组织、合作组织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归属感,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3.加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推进乡村联动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健全村内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功能,落实扶持农村各类便民利民服务的政策措施,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保障农民安居乐业。
(三)构建农民持续增收机制
1.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农民,提升农民生产经营、增收致富和自我发展能力。
2.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培育壮大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积极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稳步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
3.盘活农村资产资源,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依法自愿开展公平交易,健全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机制,不断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
(四)建立农村生态文明发展机制
1.健全完善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机制,加强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推行高效生态循环的种养模式和生态循环农业,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集中治理农业环境突出问题。
2.推进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的长效机制,开展农村污水乱排、垃圾乱扔、秸秆乱烧“三乱”治理,培养村民环境保护意识,探索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化服务与受益者缴费相匹配的制度,增强农村环境自我治理和长效运行管护能力,推进村容村貌持续改善。
3.加快建设美丽乡村,依托乡村资源环境条件,遵循乡村发展规律,体现乡村特色风情,传承乡村文明,发展新业态,激发新动能,进一步提升美丽乡村活力魅力,为农民建设美丽幸福家园。
三、组织实施
(一)认真遴选试验点。2017年,选择山东、安徽、湖南、广东、云南、陕西6个省份,每个省份选择2个县(市、区),每个县选择一定数量乡村开展试点。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乡村具体补助数额可由各试点省份统筹考虑省级财政支持情况适当调整。
各试点省份可综合考虑农村改革基础工作、组织领导情况、代表性典型性等因素择优选择试点名单,将试点名单、试点三年实施方案和年度任务清单于6月30日前一并上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审定后开展试点试验。
同时,鼓励试点省份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精神,安排省内其他1-2个县(市、区)开展省级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如试点成效较好,符合政策要求,今后可考虑纳入国家级试点范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试点省份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三年实施方案和年度任务清单,明确任务和重点,强化责任,提出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和时间安排。允许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在确保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地方一定的改革自主权。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相关扶持政策和支持资金要聚焦试点试验,确保用于试点试验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考虑试点范围、试点内容、工作进度等因素,采取资金整合、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统筹相关资金支持试点试验工作。
(三)注重经验总结。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政策指导和经验总结,及时发现改革试点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并反馈改革试点情况信息。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会同中央有关单位和部门将组织开展试点情况评估和经验总结,加强对试点试验工作的指导,确保试点试验工作稳步推进。对于推进改革试点成效显著的省份,中央将继续给予奖补支持,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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