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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出通知:涉农资金整合将在全部贫困县推开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日前发出通知,在全面总结2016年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推开到全部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
  通知指出,贫困县要依据县级脱贫攻坚规划科学编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着力提高方案编制的合理性和操作性。方案应一年一编,在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事求是确定本年度计划整合的资金规模和对应的建设任务。各省督促和指导贫困县加快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工作,应作为各部门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通知要求,各省加大对试点贫困县的倾斜支持力度,分配给试点贫困县的资金增幅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各省要创造条件加大力度,鼓励试点贫困县推动实质整合,即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尽可能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试点贫困县要认真记好资金整合账,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要按程序及时调整预算指标,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试点贫困县要将整合资金尽快分解下达到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加快项目实施并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农[2017]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 办(局):
  2016年,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取得良好开局。2017年是脱贫攻坚承上启下、全面突破的关键一年,也是整合试点深入推进、全面推开的重要一年。各地财政、扶贫部门要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将整合试点摆在脱贫攻坚和财政支农工作的重要位置,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动真格、求实效,确保整合试点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为做好2017年整合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试点范围推开到全部贫困县
  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1号文件和国办发〔2016〕22号文件精神,在全面总结2016年整合试点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推开到全部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自行确定的其他试点贫困县,可利用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自主开展探索。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涉农资金,严格限制在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中央层面20大项资金范围内,超出此范围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各地结合实际,明确纳入整合范围的本级财政涉农资金,进一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
  二、加快编制2017年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2016年已开展试点的贫困县和2017年新增试点县均应编制2017年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并按程序报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及时将报备的试点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汇总后向有关部门通报,作为各部门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各省要督促和指导试点贫困县加快方案编制工作,2017年方案编制及报备工作在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
  试点贫困县要依据县级脱贫攻坚规划科学编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着力提高方案编制的合理性和操作性。方案应一年一编,在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事求是确定本年度计划整合的资金规模和对应的建设任务,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上,避免大而化之或设定不切实际的目标。每个具体项目应至少包括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建设任务、进度计划、责任单位等基础信息。考虑到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规模年初难以确定,编制方案时资金规模可参考上一年度年末执行数确定,允许试点贫困县根据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情况对方案的资金规模作相应调整,原则上只允许年中、年末各调整一次并重新报备(具体要求由各省自行规定),年末调整数为最终数。
  三、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和支出进度
  各省要加大对试点贫困县的倾斜支持力度,为整合试点提供资金保障。对于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分配给试点贫困县的资金增幅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试点贫困县要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占纳入整合范围资金规模的比例,做到“应整尽整”。2017年,各省要创造条件加大力度,鼓励试点贫困县推动实质整合,即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尽可能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试点贫困县要认真记好资金整合账,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要按程序及时调整预算指标,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试点贫困县要将整合资金尽快分解下达到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加快项目实施并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尚未制定印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的试点贫困县,在2017年3月31日前制定办法并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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