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持化肥市场基本稳定。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与化肥企业沟通,妥善协商具体价格,对用气量大或承担调峰责任的化肥企业,价格给予适当折让,折让幅度与停供、断供时间和气量挂钩;对转型期确有困难的化肥企业给予适当价格优惠,确保平稳退出。
(三)加强天然气市场监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化肥用气价格和化肥市场价格监测,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5日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6-11-14/261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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