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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修改


8月1日,农业部网站公布2016年第7号令,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了十一项修改。农业部依法受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新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成立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操作规程,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可追溯管理。
“农业部依法受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申请被受理的,应当交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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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6-08-11/258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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