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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纠纷用人单位“四不能”


    不能以未报审的集体合同约束劳动者

    案例:许先生入职某餐饮服务公司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许先生任该公司下属某宾馆厨师兼后厨部副经理。同时,公司又向许先生出示一份集体合同,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按照集体合同执行,许先生签字确认后,公司将集体合同收回。该集体劳动合同关于员工工作岗位是这样规定的:“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岗位,以及变动相应的岗位奖金”。但该集体劳动合同没有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批。许先生工作到9个月时,因与主管发生矛盾,公司决定免去许先生后厨部副经理职务,奖金由每月1000元下调到500元。许先生以公司违约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集体合同规定公司有权调整员工岗位及奖金,许先生当时也签字确认了,因此公司并无过错,据此拒绝了许先生的要求。

    说法: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的前提是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该条法律对报送的要求是“应当”,属于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可见,集体合同订立要遵循法定的程序,而许先生所在的公司订立的集体劳动合同,因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审查,不具有法律效力。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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