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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必要再生一个土地食利阶层


  当前学界和政策部门都有一种强烈的主张给农民更大土地权利的论证,比如所谓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城乡建设用地“同权同等同地”,“还权赋权”,等等,所有这些说法背后,都是要改变当前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要让农民作为主体参与到建设用地供给从而打破目前国家垄断建设用地一组市场放开土地二级市场的利益分配格局,简单地说,要让农民自由自主地出让土地为建设用地,从而让农民获取农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

  这种说法的一个最欺骗性的方面在于向农民让利,让农民获得本来属于他们的土地利益。实际情况则是,按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城郊农民只有农地的承包经营权,他们并无获得农地非农使用增值收益的合法性。

  假定允许城郊农民作为交易主体出让承包土地,城郊农民事实上也就成为了土地食利阶层,他们可以获得极大数量的土地利益,但是,这部分可以出让土地的农民仅仅只可能是城郊的很少一部分人,而不可能所有农民都有出让土地从而获取土地非农使用增值收益的机会。因此,这种说法其实不是站在农民市场上而是站在食利者立场上。问题是,新中国已经消灭了食利者,我们还有必要再重建食利阶层?!

  还有一种意见是,对城郊农民自主出让土地所获增值收益征税。但这也有问题,因为如果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主体,可以自由出让土地,则农民必要求以商住用地的市场价格来出让土地。即使政府要建城市基础设施,可以强征农民土地,也必须要按市场价格给农民补偿。按前面陈锡文讲,全国建设用地只有大约1/4用于商住,40%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则国家对农民土地所获收益征收50%的高税,政府所征收土地税也不够用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支出,更不用说征收廉价的工业用地,及建设良好的城市基础设施了。

  经济发展成果之一是城市化,城市化既是人口的城市化又是土地的城市化。土地城市化即城郊农业用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农地非农使用会产生巨大的增值收益,在土地私有制国家,这部分增值收益主要归城郊土地所有者占用,从而在城郊形成一个庞大的寄生而腐朽的土地食利者阶层。

  中国土地制度安排已经消灭了土地食利阶层,农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主要以土地财政的形式掌握到地方政府手中,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做到了“涨价归公”、“地利共享”,这是中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却具有与发达国家媲美城市基础设施的原因。

  中国土地食利阶层已被消灭,当然就没有必要再生产一个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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