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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服务也需标准


记者手记

社会化服务也需标准

( 2015年09月29日  05 版)

    朱海洋

    桐乡“大运河”联合社通过机制创新,有效整合了服务资源,为完善粮油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及提高支农资金、特别是财政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资金的有效利用率,提供了实践和探索。

    但是,这里也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政府在间接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时,如何制定一整套管理制度,包括作业服务组织的章程、合同,规范服务规则,以确保服务质量。

    记者了解到,尽管桐乡市每年会组织相关人员会同镇村对照服务组织提供的资料,通过现场查看、抽查服务对象、入户调查等方式,对服务组织的履约情况开展检查,但是毕竟量大面广,难以完全保证全部质量合格、面积准确等。

    在采访“大运河”时,记者就发现了这一问题,比如对各家合作社的补助资金监管、服务质量考核等,在制度设计上仍有所欠缺,联合社对此也并无相应的惩戒机制。按照惯用逻辑,凡是管理不规范、服务能力低、服务质量不高、群众不满意、口碑不好的服务组织,理应及时清退出局,或利用经济杠杆,对其进行罚款等;对优秀的成员单位,则需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即“标准”是什么。目前,包括各类公益性服务的具体实施标准,对这些服务的质量评价、监控方式等的制定与完善,或缺乏、或待完善、或无法执行,因此破解这一问题迫在眉睫。

    所幸,浙江连续两年被财政部确定为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省,这些问题都在进一步破冰中,像海盐县、龙游县、丽水市莲都区都已开始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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